《银行新员工培训》柜台操作风险案例培训.pptVIP

《银行新员工培训》柜台操作风险案例培训.ppt

  1. 1、本文档共2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银行新员工培训》柜台操作风险案例培训

柜面操作风险案例培训; 培训内容共分五个章节: 第一部分 重要空白凭证丢失案例 第二部分 重要印章管理风险案例 第三部分 柜台兑换零钞进行诈骗案件 第四部分 窃取他人柜员号转移资金案例 第五部分 自助设备清机风险案例 ;案例一:2012年2月25日日终,某支行会计经理在日终复点柜员重要空白凭证时,发现重要空白凭证账实不符,借记卡香卡实物比账面余额少一份。后经调阅监控发现,柜员在2012年2月22日为客户营销主题卡时,从凭证箱拿出一张主题卡递给客户展示,随意置于柜台,在为客户复印身份证离柜时,未将此借记卡入箱保管,以至于被客户在整理物品时顺手拿走。经会计经理调监控核实,柜员从22日至24日并未核点凭证,其凭证交叉复核柜员只在凭证尾箱表上签名,其复点凭证工作流于形式。;案例二:某银行柜员李××为客户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后,将剩余24份空白凭证存放在抽屉,由于存放重空的凭证的抽屉有缝隙,凭证掉入抽屉下方的纸篓内,营业终了柜员未进行账实核对,造成重空丢失。 案例三:某银行柜员周××在办理完定期存款业务后,未及时将剩余空白凭证放入重空尾箱,在寻找物品时,不慎将空白定期储蓄存单带滑入纸篓,且被废纸覆盖,员工在打扫卫生时废纸篓倒入营业室外的垃圾桶。营业终了,柜员未清点重空和换人复核,未及时发现造成重空丢失。; 风险提示: 一、重空是银行印制的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是资金支付的重要载体,应视同现金管理,确保安全。 二、柜台经办人员临时离岗,应将重要空白凭证入柜(箱)妥善保管。营业终了,经办人员应对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与系统打印的“空白凭证结数表”核对相符并签章后,将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或保险柜保管。” 三、营业日终会计师经理(主管),应对柜员重要空白凭证实行随时机换人复点,确保账实相符,并予以签章确认。; 案例一:2006年3月至7月期间,我行原阳光支行行长“蒋慕飚”在支行无对外担保资格,更无“对外借款”资格的情况下,怀着湖南省平安轻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能够按时还款的侥幸心理,未经任何审批程序,违规擅自以支行名义,为平安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或直接以支行名义对外借款供平安公司使用,共引发民事诉讼四起,涉案本金金额4650万元,给我行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蒋慕飚、平安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大海等人也已受到一定的经济和刑事处罚,此事发生至今已七年,七年来分行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到事件的处置工作中,但银行损失仍难以避免。;案例二:长沙某银行柜员陈××沉溺于炒股和赌彩,为解决资金问题,陈××利于银行工作人员身份长期对外揽储,将客户资金收入囊中。为掩盖事实,陈××盗用本人重空尾箱内的空白储蓄存单,加盖银行储蓄公章后,利用办公软件打印并制作成定期存单交付客户。为消除客户怀疑,陈××利用现金柜台内其他柜员不收私章的习惯,分别不同频率的在储蓄存单上加盖加盖其他柜员私章。至东窗事发,共窃取客户资金达80多万元,因陈××本人无力偿还负刑事责任,该笔资金由银行和存单上记载的经办人,按照存单记载金额和应付利息各负一半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一)2006年7月3日,蒋慕飚违规擅自以支行名义向自然人“李海波”出具了一份800万元的借条,借条上落款为:中信银行长沙分行阳光支行,并盖有一枚“中信银行长沙分行阳光支行”的假印章以及有蒋慕颷的亲笔签名。2006年7月3日,李海波依借条上约定,将800万元转付至平安轻化公司帐户。因借款逾期未还,2006年12月,李海波向法院起诉我行阳光支行。2011年11月河南高院二审判决我行对借款800万元本息承担赔偿责任(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 案例二: (二)与“无锡双方公司”借款担保纠纷2006年7月13日,平安公司向无锡双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500万元,期限25天,蒋慕飚擅自向无锡双方公司出具“监管责任承诺函”,承诺对该笔资金的安全进行监管和担保。该“监管责任承诺函”有蒋慕飚签字,但所盖支行公章同样系伪造。2007年1月,无锡双方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无锡市的“蒋国湘”等八名自然人,并由该八名个人在法院起诉。2009年7月27日,长沙中院二审判决我行对1500万元本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二: (三)与“杨虎龙”借款担保纠纷2006年3月15日平安公司向自然人“杨虎龙”借款人民币1900万元,期限10天,蒋慕飚擅自为该公司出具了有他签字并加盖支行内部使用的条形“业务专用章”的“担保函”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因借款逾期未还,杨虎龙于2006年11月向法院起诉平安公司及我行阳光支行,2012年6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我行对1900万元本金及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四)与“

文档评论(0)

wuyoujun9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