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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案例贺尔泽是一个具有犹大血统的德国人.pptVIP

公共秩序保留案例贺尔泽是一个具有犹大血统的德国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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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案例贺尔泽是一个具有犹大血统的德国人

* 公共秩序保留案例 贺尔泽是一个具有犹大血统的德国人,1931年担任德国帝国铁路局的某公司总管。1933年帝国铁路局总经理免去贺尔泽的职务,理由是德国当局关于非雅利安人的立法有必须解除犹太人职务的规定。就雇佣合同的有关履行间题,贺尔泽在美国纽约法院对德国帝国铁路局起诉(该局在纽约数家银行有存款账户)。根据贺尔泽与帝国铁路局之间的合同是在德国订立且在德国履行这一事实,纽约法院依有关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德国法。审理本案的法官对此予以承认,但拒绝适用德国法。他指出:德国法允许以血统理由解除一个人的职务,如果美国承认其合法性,则有辱美国的独立,否定美国的宪法,违背美国的传统,讥讽美国的历史……对于在美国法院提起的本诉讼,就只能适用美国的公共政策。判决结果为原告胜诉。 提问: 美国法院在本案排斥德国法的适用,是仅仅因为德国法的有关规定与美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还是因为这些规定的适用在实际效果上有损美国的公共秩序?为什么? ? 侵权行为案例 1960年9月16日,乔治亚 巴布科克女士乘坐她的朋友威廉 杰克逊夫妇的汽车从纽约州的罗切斯特出发驶往加拿大度周末。他们都是罗切斯特的居民。其中杰克逊夫妇是该汽车的车主和驾驶者,巴布科克是搭乘者。几小时之后,当杰克逊先生驾车在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境内行驶时,汽车突然失控,撞到路边的石墙上.致使巴布科克受了重伤。回到纽约州之后,巴布科克对杰克逊夫妇起诉,主张其受到的伤害是杰克逊先生驾车失误所致。? 本案如何适用准据法? 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案例 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 务公司及香港东昌航运公司案 [案情摘要] 1989年1月.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在美国购买了一批小麦,交由一艘名为“宏大”的货轮从美国港口运往中国。该货轮归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所属而由香港东昌航运公司营运。证明运货合同的提单明确规定:“本提单的有效性依《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并受其约束。 “宏大”轮驶抵中国某港口时,当地有关部门对该船的货舱及货物进行了查验,结果证实:货舱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损坏、脱开、变质,通风筒也有损坏;一部分货物出现水湿、发霉、发热、结团、变质等损害 现象。于是,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在中国某海事法院对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及香港东昌航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按《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赔偿原告因其船舶不适航而遭受的各种损失共330万美元。 法院尊重双方当事人所作的法律选择,确定以提单规定适用的美国法作为处理本案的准据法。根据《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承运人应恪尽职责,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否则,承运人应对船舶不适航所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害负责。被告辩称:“宏大”轮的大副及船员在该轮装货前对其货舱舱盖板进行了水密试验,货舱及舱盖板橡胶衬垫当时处于水密、柔软状态,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均无不适航现象,货损是因船舶在途中连续遭遇大风暴雨引起海水进舱而造成的,根据《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承运人对海上灾难造成或引起的一切损失不负责任。 法院认为.“宏大”轮货舱舱盖严重锈蚀且出现裂缝以及舱盖板水密胶条老化、脱开、变质和通风筒不水密等状态都是货轮在开肮前或开航时即己存在的,而非如被告所言是在航运途中遭遇不可抗拒的海上灾难而造成的.因此,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船舶不适航而导致货损的责任。法院进而根据《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关于承运人只负责赔偿实际损失的规定,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同意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00万美元,使本案以法院调解的方式得到处理。 [法律问题] 在本案中,美国是海上货物运辅合同的订立地,也是货物启远地,显然,美国与合同是有联系的。那么,法院承认当事人对美国 法律的选择是否考虑了上述事实? ?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案例 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诉巴零马金光海外私 营有限公司船舶碰投侵权案 1989年7月8日14时.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易迅”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同年7月10日12时许,该轮卫星导航船位为34。46’N、123’05’E.以真航向178度.约9.5节速度航行。当日13:41时至13:55时许,该轮值班驾驶员发现右舷前方向东航行的“延安”轮(属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营有限公司所有),方位约80度.距离4—6海里。 14:05对许,两船距离小于1海里时,“易迅”轮并未采取主动避让措施。至两船距离缩小至o.5一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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