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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学习和案例剖析
* “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 分析: 在社会生活中服从经自己同意的法律,道德生活中听从良心的呼唤,自由意味着自主,自由并非为所欲为而是要服从自己订立的规律,为了寻找这些规律,人必须认识自己以与自己的不自觉状态相区分。 引言: * 2.6 刑法知识学习和案例剖析 * 一、中学生常见犯罪类型 (一)盗窃罪 2012年清明节期间,小张和小王因在家无事可做,其中小张提议去其他村里偷点东西,小王表示同意。二人便到邻村通过翻墙入室、撬门别锁的方式,先后潜入5户人家共盗窃了人民币300余元。在最后一次盗窃过程中,因被害人提前回家,被当场抓获。 * 相关法律条文(刑法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诉讼结果:小张和小王因为假期没能严格管束自己,而实施了犯罪行为,最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 教 训 交友一定要谨慎。当“朋友”提出违法行为意见时,一定要制止或者及时退出,不能参与。小王因无主见,听了小张的建议而一起实施盗窃行为,导致身陷囹圄,其教训十分深刻,但后悔为时已晚。 * (二)寻衅滋事罪 2012年6月份,小强(化名)因为琐事与同学小杰(化名)产生纠纷,并欲伺机报复。一天放学后,小强纠集三人在马路上无故对小杰进行殴打,造成交通混乱、小杰身受轻伤。小杰报案后,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 相关法律条文(刑法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诉讼结果:小强与另外三人因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小强被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外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教训:同学之间发生摩擦,本应 相互体谅、相互尊重对方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本案中小强的不理智行为不但让自己背负罪名,也让自己的伙伴受到惩罚,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 (三)故意伤害罪 2013年10月份,小虎(化名)与同校的一名男生在食堂打饭时因排队问题而大打出手,未占到便宜。后小虎购买了一把匕首欲给该男生一点颜色看看。一天,小虎找到该男生理论并厮打起来。在撕扯过程中,小虎掏出匕首将对方捅成重伤,后被逮捕。 * 相关法律条文(刑法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诉讼结果:小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教训:匕首等管制刀具具有很大危险,其对人的生命安全构成重大威胁,中学生严禁携带、持有凶器。诉诸暴力不是解决问题的合法途径。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法律都不允许一方用违法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样只能断送自己前程。 * (四)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案例四: 2013年5月,小李凭借身高体壮的身体优势,经常以扬言殴打等威胁方式,在厕所或食堂门口向低年级学生索要钱财10余次,累计200余元。一次,在其向小王索要钱财遭拒后,当场使用暴力对其进行殴打,后强行拿走小王口袋中的10元钱。小王向父母告知后,其父母报警。 * 相关法律条文(刑法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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