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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_
《民法通则》106条第三款: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对医务人员 《刑法》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人员 对扰乱医疗秩序的人员 患者因细菌性痢疾入院治疗, 口服鲁米那痢特灵, 当天即出现全身皮诊,停药。主管医生和住院医师均认为系药过敏性皮炎。但未在病历上作记录,未注明是何种药医过敏,改用其它药物治疗,过敏性皮疹消失。后因患者睡眠不好,夜班值班大夫给患者服且鲁米那0.06g,当日再度发生全身性皮疹,渗出严重。次日上午主管医师上班后,听取了夜班医师的汇报,又指示护士给患者肌肉注身鲁米那0.1g,以后病人皮疹加剧,大量炎性渗出物,体温39℃,病情危重,主管医师和住院医师均未引起重视,也未追溯患者过敏根源。直到家属看到病人不好,急找大夫诊视,虽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但为时已晚,终因药物过敏性休克严重而死亡。 北京某村的农民赵某于2001年12月2日以“右肺肺癌”入住北京某医院胸外科治疗。患者胸片显示其右上叶巨块型肿物侵及右肺肺动脉干远端,纤维支气管镜检显示的右上叶前段新生物病理活检为低分化鳞癌。12月9日患者接受了“右全肺切除+淋巴结清扫术”。术后72小时,患者因术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一、院方在手术中造成患者大出血并最终导致其死亡,从技术上未能有效防范医疗风险;二、院方在这次手术中的术前准备不足,对患者的病情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患者的癌肿已侵及肺动脉,手术方案是“右全肺切除+淋巴结清扫术”,而作为胸外科的大夫应当也能够预见到手术中可能出现大出血的情况,但术前只配了600毫升血,以致术中出现大出血(胸腔内有积血3000毫升)时,需要重新进行配血,而检验室的大夫又逢休息,耽搁了为患者输血的时间,所以造成患者失血性休克,导致多功能衰竭。 赵某本人生前是农民,没有固定的月收入,但每年可以从其所在的生产队获得部分现金收入;其妻现年52岁,原在家务农,1992年时因病落下残疾,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上一直依靠赵某;其子26岁,已组成家庭独立生活。赵某入院时缴纳了押金7000元,术后三天一直昏迷,只吸食了医院方以药方形式开具的价值70的营养汁,没有其他进食。赵某的儿子和儿媳(均有固定工资收入)全天陪护了三天。赵某的家离医院很近,来回不需交通费,陪护人员也不需住宿费。 虽然上述条例规定了交通费、住宿费等赔偿,但对赵某的家属来说,没有发生的费用不应当计入赔偿项目。因此,赵某的家属所要求的赔偿数额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如下方式进行计算: 1、?医疗费:7000元?–?4600元?(赵某手术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2400元2、?术后营养费(药费):70元3、?陪护费:2人*3天*51元(依北京市200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6元4、?丧葬费:800元(北京市现行的补助标准)5、?被抚养人生活费:20年*2280元(依北京市2001年度农村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45600元6、?精神抚慰金:8960元(北京市居民2001年度平均可消费性支出标准)*6年=53760元上述赔偿数额共计:102936元。 三、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2、受贿罪 横岗人民医院原院长孔德奇 受贿:324 .2万元人民币 判刑:13年 先后担任大鹏人民医院院长、平湖人民医院院长、横岗人民医院院长的孔德奇,在任以上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医院装修和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及医院人事调整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广告招牌制作商和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及本院工作人员等16人贿赂,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324 .2万元。孔德奇在归案后主动退缴全部受贿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孔德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孔德奇在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受贿款,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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