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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上)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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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上)课件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上) 上海市医疗事故定性定责 经医疗事故鉴定已赔偿的数据 常见医疗过失分类 353例门急诊纠纷原因分析 风险责任人员分析 高风险人群分析 【案例1】 “龙凤胎”死亡案 6月5日,中江县医鉴会认定该事件属一级医疗事故,责任人为医生李蓉。 6月10日,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据此批准逮捕了李蓉。在李蓉的申请下,8月13日,德阳市医鉴会再次鉴定并作出相同结论。直到2000年1月10日,四川省医鉴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则称“本案件不属于医疗事故”。中江县人民检察院遂于1月18日将李蓉释放。但其后又委托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认为:李蓉对两新生婴儿放弃护理和救治,促使新生儿的死亡,证明李蓉的不作为对新生儿之死有直接因果关系。这一鉴定结论成为中江县检察院起诉李蓉的主要依据。 案例分析 此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还是医疗事故罪? 如是医疗事故,谁应承担责任?如是医疗事故罪,谁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如何采信县、市、省医鉴会的鉴定?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效力如何? 此案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协商?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一、医疗事故的相关概念 医疗法律关系 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护理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分为: ①医疗或诊疗契约关系:要约、承诺达成合意; ②无因管理关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没有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情况下,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 ③强制医疗法律关系:在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以强制诊疗和患者的强制受诊义务。 医疗事故的相关概念 医疗法律行为 (1)诊疗性的医疗法律行为。以治疗、矫正、预防或保健为直接目的的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相关行为的总称。(狭义) (2)非治疗性的医疗法律行为。行为不仅不具诊疗目的,甚至具有破坏目的。例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等。 (3)实验性的医疗法律行为。 (4)侵袭性的医疗法律行为。诊疗对人体造成一定危险的医疗法律行为。 【案例2】 “医疗美容” 女青年某甲,于2001年2月路过贴有“医学美容”广告的某美容院,其上称用进口药物,聘请省市大医院的医学美容专家亲自操作,祛除脸上雀斑、痣疣,效果明显等。某甲便当场交付200元治疗费。操作人员用牙签蘸着40%的三氯醋酸药水点除其脸上的20多处雀斑。第二天,某甲感到脸上灼热,继而引发溃疡,虽经治疗,仍留下10余处黄豆大疤痕。某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美容院赔偿。经法医鉴定,为二度化学灼伤,继发感染,容貌损害明显。最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退还200元治疗费,赔偿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共计20000余元,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问:此案是否为医疗纠纷?应按何案由起诉? 【案例3】 牙医的“助产”行为 牙科医生张某乘火车回家探亲,碰巧车上有孕妇早产,在听到列车员广播的求救后,赶至孕妇所在车厢,获悉车上无其他医务人员后,面对危急病情,张某凭借以往经验,但由于胎位不正,胎盘剥离不彻底,导致孕妇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问:此案张某对产妇的死亡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案例4】 迟到的救护车 某乙突发心脏病,其妻拨打10公里外的急救中心电话求救。不料救护车无法启动,修理35分钟后才出发,路上又遇塞车,到家时病人已呼吸、心跳停止。其妻将急救中心告上法院,而中心辩称其尚未提供医疗服务,不属于医疗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此案果真如此吗?患者与医院是否已形成医疗法律关系? 医疗事故的相关概念 医疗纠纷: 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行为(诊、治、护、管)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的争执行为。 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案例5】 挂号时的纠纷 一位老人因感冒去某医院看病,在挂号处因故换了三次科室,挂号员不耐烦了,就在挂号单上写了三个字:老混蛋。老人候诊时看到这三个字,气得当场心脏病发作,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问:此案是否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相关概念 医疗意外: 是指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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