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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学所(院)安全员培训会2006年4月27日下午
基础医学所(院)安全员培训会 2006年4月27日下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发生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职工、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所(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院)管辖的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所(院)行政一把手统一领导;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检查、落实所(院)消防安全工作;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管理所(院)消防安全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落实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部门,是指所(院)管辖的学系、中心、行政处室,挂靠所(院)的单位和管辖的其他消防安全单位。 谢谢! * *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扣款,是指奖金、津贴、劳务等工资性收入。 第四条 所(院)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度。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与部门负责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部门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义务: 1.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落实所(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消防安全措施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3.严格落实易燃、易爆、有毒、剧毒、同位素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占用疏散通道,不在安全出口处设置障碍物,不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将灭火器放置于明显位置。 5.每逢节、假日前,要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活动,及时制止、纠正违章、违规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6.对新入所(院)的职工、学生、临时工上岗前要进行防火知识、操作规程培训。重要岗位重点培训。 7. 利用各种形式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和所(院)防火安全会议、文件精神。 第六条 职工、学生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所(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严格遵守电器设备、实验技术的操作规程。在进行实验工作过程中,不离开岗位,电器仪器停机、实验工作完毕和遇停电时,应及时关掉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销。 3.熟悉本人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剧毒和同位素等危险物品的性能、防范措施,并遵守其管理规定。 4.不在电器设备、实验台周围堆放废弃物,不在实验台上放置与本次实验无关的化学物品。 5.严格遵守“严禁烟火”的规定。不在禁烟区吸烟,不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6.对本人工作场所班前班后应例行安全检查,确认没有火灾隐患时,方可投入工作或离开场所。 7.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积极扑救初期火灾,爱护消防设施,不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8.自觉学习防火安全知识,积极参加防火安全各项活动。 第七条 部门安全员消防安全职责: 1.协助部门负责人贯彻有关消防法规、规定和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危险物品管理及电器设备、实验技术防火措施。 2.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违规行为,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提出整改意见,并组织落实整改措施。 3.协助所(院)开展消防演练,提出本部门灭火器材配置建议,组织扑灭初期火灾和职工、学生火场逃生。 4.督促职工、学生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本部门装修、改造工程的施工安全。 5.经常向职工、学生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第八条 义务消防队职责: 1.参加所(院)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和制定灭火方案工作。 2.消防队员必须做到“三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3.消防队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技术性能、存放位置和所(院)重点防火部位。 4.定期维护、保养消防器材和设施,并提出更新计划。经常组织队员学习消防安全知识,进行技能培训,定期举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5.发现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6.发现火灾,立即扑救和报警,配合公安消防队疏散火场人员、物资和维持秩序,并协助调查 火灾原因。 第九条 在楼道、楼梯间等公共部位,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禁止搭设工作场所、放置超净台进行实验工作。 第十条 安装、拆除、维修电源线、电插销插座及其它电气设备,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应符合规范。不得乱拉乱接电源线,不得遮盖配电箱和电开关。 第十一条 电气设备老化、电插销插座烧毁出现裂纹,及时更换,禁止带故障用设备,禁止超负荷用电。 第十二条 做好电气设备的防潮、防漏电保护,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禁止安装使用没有绝缘套管线的电源线。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倒入下水道。 第十四条实验室不准住宿,实验室、办公室、集体宿舍不准烧水、做饭。 第十五条 电、气焊和其它明火作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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