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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应注意智慧财产法律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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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应注意智慧财产法律问题

著作保護要件:原創性 偶然雙重創作 英雄所見略同 獨立創作而不抄襲他人 作品如非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而屬習見之圖 (造) 形或抄襲重製得來,即非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應無原創性可言,即非「創作」,自非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著作(參考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八 九號刑事判決) 著作權實例 小沙彌案 觀世音像 動物(蝴蝶等) 實物(小提琴等) 電影角色人物與商品化權 公眾人物與right of publicity(如貓王肖像)、privacy(隱私)、姓名權、肖像權及其 他人格權等 著作權實例 以「傻瓜相機」所拍的相片,雖非於攝影棚內拍攝完成,如符合著作權要件,且無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情形,則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至於實務上有具體個案認拍攝成品不屬於「攝影著作」之案例,此係因法官判定「不具創意」之故,與是否由「傻瓜相機」拍攝而成,並無直接關連。 (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2 年 04 月 11 日智著字第0920003284-0號 函) 著作保護要件:客觀化表達形式 構想(idea)---表達(expression)---媒體(medium) 油畫創作之美術著作權與畫作媒介(顏色、畫布與畫框等)所有權 固著(或稱附著)(fixation):我國不以此著作要件 依著作權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 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第十條之一 ) 著作保護要件:非被排除為著作權標的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第九條) 電腦程式著作權問題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第59條) 電腦程式著作的問題: 1.公用軟體/共享軟體/免費軟體/商業軟體 2..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責任(notice and take down) 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概念及類型 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指提供下列服務者: (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 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 短暫儲存之服務者。 (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 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 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 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概念及類型 (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 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 (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 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第3條第1項第19款) 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 有下列情形者,連線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 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所傳輸資訊,係由使用者所發動或請求。 二、資訊傳輸、發送、連結或儲存,係經由自動化技術予以執行,且連線 服務提供者未就傳輸之資訊為任何篩選或修改。(第 ??90-?5 條 ) 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 Notice and take down(著作權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及搜尋服務提供者: 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 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不負賠償責任 : 一、依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 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二、知悉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情事後,善意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 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第 ??90-10 條 ) 因故意或過失,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致使用者、 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網路服務提供者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90-11 條 ) 什麼叫做抄襲?什麼是學術倫理違反? 所謂抄襲之認定,原則上原告須舉證其著作符合著作權法之保護要件以及被告有無為有形的或無形的重製行為。對於後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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