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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与技巧ppt
第十讲 民事诉讼程序与技巧 -------法庭调查与质证 主讲老师:于蓉 法庭调查顺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7、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8、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法庭调查中质证的顺序作了调整。 第五十一条规定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审判实践中,普通的一审民事案件的法庭调查顺序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6、 当事人质证 7、 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8、证人出庭作证 9、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10、专家辅助人出庭。 注意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法庭调查顺序的规定略有不同,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准。 2、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质证后,法庭才安排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质证的意义 质证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 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 质证是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 质证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两种不同的审判模式 审判的模式分为讯问式审判和对抗式审判,前者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后者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与其模式特点相适应,在质证方式上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大陆法系审判活动的重要特征是职权主义,即大陆法系的审判是以法官的广泛权力为重心所构建的调查案件事实的活动。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主动、突出。而英美法系审活动的重要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提出和事实的调查发挥着主导作用。这两种质证模式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其本身也集合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优点,注重在庭审中发挥当事人的作用。证据应当在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这是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之一。 庭审活动的核心:即当事人在庭上举证、质证以及法官认证的过程。 质证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双方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的过程。 质证的目的: 是为了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对法官的心证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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