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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侦查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 第一章 经济犯罪简论 案例导入: 某企业通过香港的中联公司向新西兰乳品原料有限公司进口奶粉,但在香港中转时他们隐瞒了原有的交易单据,由中联公司出具假发票和装箱单,将原价为1890 美元/吨的食用奶粉瞒报为850美元/吨的工业奶粉,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香港的中转公司根本就是与该企业串通一气的,甚至还有可能就是其为进行‘洗单’活动而开设的影子公司。”据悉,该案的案值达3229 万元人民币,涉嫌偷逃税款440 多万元。 整个案子的案情并不复杂,但他们这种通过香港中转公司进行‘洗单’走私的手法在目前价格瞒骗走私案中有一定的代表性。走私分子在偷逃国家税收的同时,还往往通过地下钱庄、货币走私、关联贸易等手法,将瞒报的货款非法对外付汇,形成一套精心策划、组织严密的价格瞒骗走私链,滋生着逃汇、洗钱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多种违法犯罪生态圈。 思考问题:什么是经济犯罪? 白领犯罪(white-collar crime) 指白领人员所实施的犯罪。又称绅士犯罪、斯文犯罪。它是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在其1949年出版的《白领犯罪》一书中首先提出的概念。白领犯罪者大多具有较高的社会和经济地位,通常利用职务进行犯罪,如买空卖空、假报资产负债表、操纵股票市场、贪污、受贿、偷漏个人所得税、出卖经济情报等。美国的白领犯罪非常严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远超过蓝领犯罪中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982.3.8 我国的《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已失效),首次提及“经济犯罪” 一词。 一、相关学术界定(可参见各类经济犯罪书籍中的界定) (一)内涵方面比较一致的有三个基本要素: 1.发生在经济领域里的违法犯罪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经济秩序和财产权; 3.犯罪动机是贪利型的; (二)在概念的外延方面 1.大经济犯罪概念: 第三章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第五章侵犯财产(除去盗窃、抢劫犯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各章中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各罪,如赌博犯罪、毒品犯罪、组织卖淫犯罪、破坏环境犯罪等。 2.中经济犯罪概念:第三章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第五章侵犯财产(除去盗窃、抢劫犯罪), 3.小经济犯罪概念(狭义说):《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经济犯罪,一般指自然人或法人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商品生产、交换、分配、流通及其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国家刑法惩罚的行为。 1.经济犯罪属于法定犯 刑法理论中按犯罪产生的根源和确认原则,将犯罪分为法定犯和自然犯。 自然犯,是指行为本身违反公共善良道德风俗和人类伦理,即使不依赖于法律规范也被统治阶级所禁止,其产生的渊源为道德规范。如杀人盗窃等;(具有稳定性形态) 法定犯指行为本身不违反道德风俗,只是与统治阶级的管理法规发生冲突,违反了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如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具有不稳定性形态,如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投机倒把罪) 2.经济犯罪构成的双重性: 指经济犯罪同时兼有违法与犯罪的双重性质。 如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首先要违反《产品质量法》,然后才是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了《海关法》,在其危害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再用刑法进行规范。 一、主体的特征 (一)自然人 1.犯罪的一般主体 :(自然能力犯) 2.犯罪的特殊主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这些特殊身份不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而只是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的要件。 大量涉及职务职业活动中的犯罪,如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量刑身份: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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