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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险基本原则xxd_湖北经济学院_杨敏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是保险学原理的重要内容,要求学生系统地掌握并深入地理解。通过对本章的学习,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理解近因的认定、掌握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内容、代位追偿原则的具体内容、重复保险及其分摊原则的具体内容。 教学重点: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的确定,保险利益原则在各险种的运用,近因原则的运用,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代位原则的运用,重复保险的计算。 教学难点:各原则的具体运用。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课堂练习。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赔偿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定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 源于海上保险。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对最大诚信原则作了如下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是基于最大诚信的合同,任何一方如果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可宣告合同无效。” (三)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 (Disclosure) (二)保证 (Warranty)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Waiver Estoppel) (一)告 之(Disclosure) 1、投保人的告知 (1) 狭义告之仅指投保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将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据实申报和陈述; (2) 广义告之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将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申报和陈述; 重要事实的界定 所谓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告之内容 订立合同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重要事实如实告之;(17条) 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当危险情况增加时,应及时告之保险人;(37条) 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28条)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之保险人。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2、保险人的告知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 由于疏忽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 (2) 因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导致的误告;——误告 (3) 隐瞒重要事实,故意不告知; ——隐瞒 (4) 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 ——欺诈 对于上述违反告知行为,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 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二 1998年12月,李先生的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150份(5年期),月缴保险费30元。2000年5月,李先生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他的家人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查验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李先生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填写的是64岁,实际上投保时李先生已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保险法》第5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义务,该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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