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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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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效力

(三)合同无效的类型 1、相对无效与绝对无效。 2、自始无效和嗣后无效。 3、全部无效与一部无效。 《合同法》第56条后段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法》第52条)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又称强制规范,理论上将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范与管理性强制规范,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范,合同不一定无效。 《合同法解释(二)》采纳了学说上的这一分类,该解释第14条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强制性规定进行了限缩解释,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六)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来讲,《合同法》第40条后段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于免责条款来讲,《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四节 合同的撤销 一、合同的撤销概述 合同的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存在撤销原因的合同称可撤销的合同。 二、可撤销的原因 (一)欺诈(《合同法》第54条第2款) 在民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如下: 1、欺诈行为(参见《民通意见》第68条) 2、欺诈的故意 此所谓欺诈的故意,其含义有二:其一,须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其二,须有使相对人因其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 3、因果关系 (1)相对人因欺诈而限于错误 (2)相对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4、欺诈的违法性 徐悲鸿纪念馆假画案一审判决:销售商赔偿 德国游客约翰花费数万元,却在徐悲鸿纪念馆里的文之杰文化艺术服务中心买了5幅赝品。昨天,市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销售假画的北京文之杰艺术中心被判双倍返还9万元购画款,并承担约翰因索赔发生的费用,共计19万余元。    2002年3月,约翰在逛徐悲鸿纪念馆时买下名画家袁江、陈少梅、徐悲鸿、马晋和刘奎龄的5幅画。文之杰在给约翰开的收条上注明了画的价钱、名称、画家的生卒年代等。回国后,约翰请人鉴定发现,自己所买的全是赝品。于是,他带着其中4幅画来到中国,要求文之杰退款。文之杰中心答应换几幅其他的画。谁知,约翰将换来的三幅画拿到北京文博研究鉴定咨询中心一鉴定,这三幅画还是假的。经协商未果,约翰将对方告上法庭,提出双倍赔偿的请求。    文之杰代理律师表示,这些画虽然不是真迹,但也是比较珍贵的赝品,成画时间至少在50年以上,价值10万元没有问题。约翰在购买时就明知这些画是赝品,因为如果是真迹,最便宜的一幅也要在45万元以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之杰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作为经营者,文之杰有义务在收款凭证上注明所出售的商品是仿制品。不加注明的行为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了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欺诈行为,应该双倍返还购画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宣判后,文之杰方面表示将提出上诉。 (三)胁迫(《合同法》第54条第2款) 胁迫,是指不法地向相对人表示施加压力,使之恐惧,并且基于此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 1、胁迫行为 《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2、胁迫人的故意 胁迫人故意,即胁迫意思。胁迫意思有两个意思构成: (1)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的意思; (2)使被胁迫人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的意思。 3、胁迫的违法性 4、因果关系 相对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惧,并且因该恐惧心理而做出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修正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规定胁迫作为一项可撤销的原因而不是归于无效。在法律适用层面上,若合同系因胁迫而成立的,《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优先适用。 (三)承人之危(《合同法》第54条第2款) 承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相对人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思接受于其不利的条件的现象。 《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承人之危的构成要件如下: 1、他方陷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 2、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该他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而提出苛刻条件; 3、受害人被迫接受苛刻条件签订合同; 4、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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