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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及工伤保险
20010.9 二、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 1.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 为了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为1年。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单位和人员往往在事故发生很长时间后才申请认定,证据材料已发生很大变化,造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证困难,无法作出认定决定。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同时,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应当及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由于存在不同意见,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征求意见。 20010.9 2.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旧条例规定:在工伤争议处理程序中,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 为了便于工伤职工尽快享受待遇,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新规定:在发生工伤争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10.9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20010.9 3.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 实践中,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往往认定时间长、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长,各地方、各部门和工伤职工反映强烈。 这类申请案件在申请工伤认定前,需要先就劳动关系进行仲裁。仲裁程序的增加,进一步延长了工伤认定程序。 为了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10.9 4.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 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 通过上述简化程序规定,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20010.9 三、加大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 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 为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罚款、收取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滞纳金 :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处上年度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10.9 四、加强了对未参保职工的权益保障 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所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落实,未参保用人单位拖欠甚至拒不支付工伤职工待遇的现象经常发生。为了加强对这部分工伤职工权益的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0010.9 五、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 为了解决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 第一,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 选择的方案: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20倍 工伤死亡获得的补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 20010.9 六、其他修改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还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缴费方式、基金支出项目进行了修改完善: 第一,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第二,增加规定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部分行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作出变通的规定。 第三,将工伤预防增加为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第四,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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