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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诉讼中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诉讼被告 (一)行政诉讼被告的含义及其条件 1、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是指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2、特征 被告须是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被告是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 行政诉讼被告须是被指控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二)行政诉讼被告的一般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组织为被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 (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 (三)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 (三)对实践中行政诉讼被告认定几种情形的探讨 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22条 第19条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20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21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22条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2、关于被告资格转移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5款——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驶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作出具体行为后,原告起诉前,行政机关被撤销 原告起诉后,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被撤销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无继续行驶其职权的机关 3、特殊的被告资格问题 村(居)民委员会的被告资格问题 公立学校的被告资格问题 (四)关于共同被告问题 联合执法: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执法而又没有组成新的专门机构——共同被告 综合执法: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成立的综合性执法部门进行的执法——综合性执法部门作被告 (五)确定被告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以行政机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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