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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原则概述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反映法律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及价值取向。 合同履行原则的不同观点: (一)A适当履行原则;B协作履行原则;C经济合理原则;D情势变更原则 (二)A严格履行原则;B全面履行原则;C协作履行原则 (三)A实际履行原则;B适当履行原则;C协作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 (四)A按约定履行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执行政府定价原则 通常观点:实际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内容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主要区别 客观表现不同: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社会事件;情势变更均可由前两者引起,但主要表现为社会经济情势的重大变化。 对合同的影响不同:不可抗力——履行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期履行;情势变更——合同订立时赖以存在的基础丧失,若继续履行,结果晃失公平。 适用程序不同:不可抗力——可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免除自己的义务;情势变更——除法律的特别规定,当事人不享有自行解除合同权利,只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 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主要区别 原因不同:商业风险——商业活动固有风险,如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涨落等;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基础的客观环境发生异常变动。 法律要求不同:商业风险——法律推定当事人有所预见、能够预见;情势变更——当事人不能预见。 归责主体不同:商业风险——归责于当事人自己;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第四节 合同中的抗辩权 案 例 1 一、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概述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抗辩权 四、不安抗辩权 案 例 1 甲方(北京某酒店)于2001年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方(某建筑公司),双方在建筑合同中约定:甲方负责“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工地上住户迁走),乙方2002年8月交工。合同约定“三通一平”2001年6月完成。但甲方的“三通一平”工作,至2001年9月才完成,乙方此时才得以进入工地。至2002年8月乙方不能交工。根据工程的进度,需要顺延3个月才能交付验收。甲方要求乙方支付履行迟延的违约金,乙方拒绝。甲方找到乙方的保证人丙方(某食品公司),要求丙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丙方亦拒绝。甲方以乙方和丙方为被告提起诉讼。(分析) 问题: 1.乙方应该承担责任吗?说明理由。 2.丙方应该承担责任吗?说明理由。 简要分析: 1.乙方不应承担责任。乙方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顺延工程日期是先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方式。若乙方有损失,可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请求赔偿损失。 2.丙方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0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行使被保证人的抗辩权。 担保法第20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1.抗辩权(异议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效力消灭的抗辩权和效力延缓的抗辩权,前者可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后者可使对方的请求权效力延期发生。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属于效力延缓的抗辩权。实践表明,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中及时防止不良债权形成的好办法,是一种积极的债权保护制度。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含义: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义务之前,可以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66条 2.构成要件: ①当事人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②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均须已届清偿期,且应同时履行。 ③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 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效力: A、因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效力延缓的抗辩权,其行使的效力只在于暂时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 B、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C、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履行迟延的,迟延履行的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三、先履行抗辩权 1.含义: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67条 2.构成要件: ①须当事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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