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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 复保险及代位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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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 复保险及代位权

第十一讲 重复保险与代位权;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 核心在于避免不当得利和防止道德危险。;须向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须为同一保险标的上的同一保险利益 须为同一保险标的上的同一保险事故 须有保险期间的重叠性 须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我国并没有区分善意重复保险与恶意重复保险,而只是笼统地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004年2月,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限为2004年2月26日零时起至2008年2月25日24时止。5月,蒋某所在公司又为每名职工在乙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5万元。期限为2004年7月7日至2007年7月6日。2006年蒋某家中被盗,当即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经公安机关勘察后认定被盗物品价值5万元。后蒋某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各赔偿5万元的要求,但两家保险公司以蒋某重复投保,造成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蒋某遂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甲乙保险公司应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共同赔偿蒋某实际损失5万元。由于两保险公司平等承担责任,应分别赔偿蒋某经济损失2.5万元。;2009年4月24日,某运输公司以其所属的某分公司w为被保险人,给其重型灌装式货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010年3月24日又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保险金额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010年4月15日,唐某乘坐的某客车,与彭某驾驶的前述投保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唐某等8人受伤,1人死亡。交警认定彭某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唐某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1248.53元。保险公司辩称:投保车辆系重复投保,主张交强险只能按一份由甲、乙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照法律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赋予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身、财产损害时,受害的第三者可直接要求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权利。但法律并未规定机动车在同一保险期内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两份交强险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甲、乙保险公司应分别在各自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法》56条所指的保险价值包括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无法事先对第三者人身损害确定保险价值,只能确定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金额,故该货车分别在甲、乙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分别在各自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故判决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376.5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2871.77元;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376.5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2871.77元;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当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补偿请求权和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发生重合时,赋予被保险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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