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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债的保全与担保
第二十一章债的保全 第一节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在合同法中,代位权、撤销权、抗辩权被称为是合同履行中反欺诈的三道防线。 设置意义(原因): 二、代位权**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甲欠乙10万元; 丙欠甲10万元; (一)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二)成立要件: --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已延迟履行义务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四)效力 1、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效果的归属 3、费用负担 债权\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080302.doc 三、撤销权 (一)概念:**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这种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 甲欠乙10万元; 丙欠甲10万元; 撤销权: 甲欠乙10万元;为逃避债务不当转移财产给丙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主观要件 --债务人恶意; --受益人恶意:如:第七十四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关于转得人的恶意 (三)撤销权的主体 (四)撤销权的行使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五)效力 第二十二章 债的担保 第一节 债的担保概述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二、担保的特征 --从属性。担保是为保障债权而设立的,一般而言,担保措施从属于主债权。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可变性(补充性)。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是否付诸实施,视主合同履行情况而定。当事人履行了主合同,约定的担保措施不必实施。 --自愿性。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是否约定担保、约定哪一种担保方式,根据当事人的自愿。 --关于特定性 三、债的担保的种类 我国《担保法》借鉴了国外的做法,总结了我国的实践经验,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关于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反担保(下页) 其中: 人的担保——主要是保证 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物权法已讲) 金钱担保——定金 (本章主要介绍保证、定金两种) (担保法)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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