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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十l六章 刑罚概述与刑法体系及种类
下列选项中,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有( ) A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B 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 C 犯罪时不满16周岁的 D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AD 第二节 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适用附加刑时,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 一、罚金 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在旧刑法中,罚金刑的地位不高,新刑法在分则中大量增加了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罚金和罚款不同,前者是一种刑罚措施,后者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一)罚金的适用方式 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罚金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选处罚金。在法定刑中,罚金和其他刑罚并列,这时如果适用罚金,只能独立适用。如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单处罚金。只能判处罚金,不能适用其他刑罚。单位犯罪中对犯罪的单位只能适用单处罚金。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 (3)并处罚金。除了适用主刑外,还应当判处罚金。如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并处或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如216条规定,犯假冒专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罚金的数额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从刑法对罚金数额的规定看,主要有倍数罚金制、比例罚金制、比例兼倍数制、定额罚金制和抽象罚金制五种方式。 (三)罚金的交纳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交纳有四种方式: (1)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2)强制交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3)随时交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4)延期或减免交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有( ) A 在指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B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C 对不能全部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D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ABCD 二、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指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贪污贿赂罪。 没收财产是一种比较严厉的附加刑。它不能独立适用,只能附加适用。 【知识要点】 1、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1)必须是犯罪分子所有的合法财产。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法院判决没收财产时,可以判决没收部分财产,也可以判决没收全部财产。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注意,这里的被扶养的家属,既包括子女,也包括成年人(如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3)需要区分罪犯个人所有财产和家属所有财产的界限。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应有的财产,是指家庭共有中应属于家属的财产) 2、执行问题 (1)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 (2)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人民法院不能未经请求主动进行偿还。 (3)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3、财产刑的并罚问题: (1)罚金的并罚:采取并科的原则,对数罪判处的罚金数额累计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2)没收财产的“并罚”:如果数个犯罪都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采取并科原则,对每个没收部分财产的判决都执行;如果数个犯罪有一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采取吸收原则,只需执行一个没收全部财产即可。 (3)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如果一个罪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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