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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
第十讲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分配学时:4学时。教学目的:掌握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各种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特征、类型和处罚原则。本章的重点:正确把握各种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特征本章的难点:准确区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犯罪预备 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 第一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概述 一、犯罪阶段直接故意犯罪行为在其发展过程中所经过的具有明显的先后次序的若干段落或时期。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犯意产生阶段;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犯罪实行后阶段。 二、犯罪形态犯罪形态是指在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而出现停顿的行为状态。一般地说,特定的犯罪形态总是在特定的犯罪阶段出现,而且在该阶段的客观行为又是构成该特定犯罪形态的必备条件。犯罪形态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四种,其中前三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最后一种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意产生阶段:犯意表示犯罪预备阶段:预备犯 中止犯犯罪实行阶段:未遂犯 中止犯 既遂犯实行后阶段: 未遂犯 中止犯 既遂犯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划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应当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该观点是刑法学界的通说。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1.结果犯。 2.行为犯。 3.危险犯。 4.举动犯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第三节 预备犯 一、预备犯的概念和特征 预备犯,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及着手实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 (1)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即必须实施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 2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不再继续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二、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一)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 (二)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的场所、时机和被害人的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以技术手段杀人而事先进行练习、为实施扒窃而事先练习扒窃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前往犯罪场所守候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预定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三、预备犯和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一定方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单纯流露出来的外部活动。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四、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1、从主客观统一上看,由于预备犯在主观上具备的主要是为犯罪实施创造便利条件的意图,在客观上实施的仅是犯罪的预备行为,其危害性一般大大轻于既遂犯,也轻于未遂犯,因而对预备犯要比照既遂犯从宽处罚且轻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这也是主客观相统一和罪刑均衡原则的体现。 2、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未遂犯 一、未遂犯的概念和特征未遂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未完成形态。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如何认定着手?入室、跟踪、尾随、守侯行为是着手之前的预备行为还是之后的实行行为? 2.犯罪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区别未遂犯与中止犯的标志。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并足以阻止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这些因素与犯罪人的主观愿望相违背,与犯罪行为的发展进程相冲突。包括以下情况:(1)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2)犯罪人自身的客观原因。(3)犯罪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 (一)实行终了未遂与未实行终了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要件的行为,并且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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