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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经营税务筹划.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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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经营税务筹划

案例:股权转让方式的税务筹划 A公司对B公司投资1200万元,占有B公司60%的股份(B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 A、B公司都是居民企业,且企业所得税率为25%。 B开业以来一直盈利,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也没对投资者进行分配。 截至2010年12月底,B拥有净资产2600万元,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合计600万元。2011年1月,A公司因另有发展,准备结束对B公司的投资 拟将投资全部出让给C公司,初步商定股权转让价格为1600万元。 假设B公司同意按A公司的要求进行股利分配和出让股份 思考:A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直接投资且连续持有居民企业股权12个月以上) 《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79号)第三条规定: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筹划方案设计: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方案一:A公司直接将B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 方案二:A公司先获得B公司分配的股利再转让股权给C公司 方案三:A公司从B公司撤资 案例分析 方案一:直接转让股权,A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1600-1200=400(万元),应并入转让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00×25%=100(万元)。 方案二:A公司取得的1600万元分两步实现,首先从B公司取得股利分配360万元,然后向C取得股权转让收入1240万元。 360万元免税收入 应纳企业所得税=(1240-1200)×25%=10(万元) 方案三: 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先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撤出60%出资的1200万元,从B公司获得1600万元的补偿 A公司撤资分得1600万元中1200万为投资收回,360万为股利分配免税,40万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 企业高管人员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授权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特殊情况除外) 行权时:按施权价低于公平市场价差额确认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行权后再转让时按转让价与购买日市场价格的差额确认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课税(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税) 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而获得的所得,按“股息、红利与利息所得”课税 企业高管人员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税收政策 授权日,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若折价购入差额计税 转让股票期权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行权时:不计税 行权后再转让:不计税 五、职工收入待遇的安排 关注薪酬制度安排对职工的税收含义。 如工资奖金的发放 、劳动用工制度的安排、员工激励机制等。 六、企业财务与会计工作中的税务筹划 做好企业税务管理基础工作 会计政策的选择 相关资格的认定、涉税资料的报备 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和风险防范 1、做好企业税务管理基础工作 税务登记 账簿凭证管理 发票管理 纳税申报等 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制度背景: 1993年12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第587号,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新《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第7号)对发票专用章式样进行了统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2011年2月14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和新细则修订的重大变化 提高了新办法的立法层级 旧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部门规章; 新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行政法规。 表明加强发票管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决心 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从法律层面做了明确规定 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第22条),原规定:发票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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