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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清华大学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王平 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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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清华大学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王平 课件

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 第二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三节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与生效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 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情况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含义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二、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二)附期限的合同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含义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含义 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依法确定当事人之间特定的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成立的要件 (1)合同主体必须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合同主体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还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阶段 2.合同生效的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1)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产生的效力与承担的责任性质不同 二、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二)附期限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 第二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 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情况 一、 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情况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二)无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 (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四)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两种特殊情况 1.表见代理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第三节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一、无效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 三、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一、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二)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1.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2.无效合同的特点。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 (一)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一)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所谓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2.可撤销合同的法律特征。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4)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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