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录刑法真题与解析.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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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录刑法真题与解析

2015 年刑法学考研真题 一、简答题 1、简述我国刑法属地管辖的例外 2、简述犯罪客体要件的地位及其争议 3、简述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 4、简述自首和坦白的区别 5、简述强迫交易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二、案例分析题 1、案例分析题:涉及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 2、案例分析题:逃税罪(也涉及共同犯罪) 一、简答题 1、简述我国刑法属地管辖的例外 【考点解析】此考点分布在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中,属于基础考点,2011 年 也考查过,需要熟练掌握。答题时不仅要答出属地管辖的含义,尤其要着重答出 我国的具体例外规定。 【参考答案】 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上,解决刑法空间效力所采取的的一般原则主要有“属地 原则(主义)”、“属人原则(主义)”、“保护原则(主义)”、“世界原则(主义)”。 其中属地原则,或称属地管辖,该原则以犯罪地的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在本国 领域内犯罪的,不问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含无国籍),也不问被侵害的是本国利 益还是外国利益,都适用本国刑法。属地原则有一个补充性的原则,也称旗国主 义,即凡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或者有本国国籍归属标志和识别标志的航空器内 犯罪的,可以适用本国刑法。 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 条第 1 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适用本条规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没有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 根据《刑法》第6 条第1 款的规定,虽然犯罪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但还必须排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才能“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法 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包括: A、《刑法》第11 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 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证驻在 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 根据相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我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包 括:第一,外交官及其家属;第二,外国元首、外国政府首脑 及其他高级人员; 第三,享有在我国过境或者逗留期间内必须豁免的人员。 B、我国香港特区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根据特 别行政区的基本法,这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所 以全国性的刑法对于这两个地区没有效力。如果它们之间发生刑法空间效力的冲 突,应根据区际司法协议的有关规定和原则加以处理。 C、《刑法》第90 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 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 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施行”。 D、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规定。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为了惩治新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可能在刑法典之外制定特别刑法。 2、简述犯罪客体要件的地位及其争议 【考点解析】此考点分布在刑法第五章犯罪的客体要件,以前从未考过,但2015 年却考查到了,属于比较冷门的考点,答案在教材的本章重点问题提示里有概括。 提醒考生复习时对于冷门考点也要有所兼顾。 【参考答案】 关于犯罪客体的概念,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社会利益说,认为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利益;(2)法秩序说,认 为犯罪客体就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合法秩序;(3)社会关系与利益说,认为犯罪客 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和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利益;(4)犯罪对象 说,认为犯罪客体就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危害行为指向或影响的对象;(5)权 利说,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利。 近年来,影响最大的一种观点是法益说。这种观点在日本已经取得通说的地 位,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影响也较大,渐有取代通说之势。我国有学者以建立多元 的犯罪理论体系为目的,历数现有犯罪理论体系的种种弊端,主张以“合法权益” 或“法益”概念取代“社会关系”或者干脆以“法益”概念代替“犯罪客体”, 在犯罪构成之外进行研究。也有学者引进德日传统的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且不再 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中讨论“法益”或“犯罪客体”问题,并指出“犯罪客体应从 犯罪成立条件中去除,这是必然趋势,同时这也是犯罪客体的去魅过程”。 我们认为,“法益说”值得商榷,理由如下:(1)“合法权益”或“法益”概 念并不能取代“犯罪客体”。这是因为:第一,犯罪客体所揭示的是一种社会关 系,即一种社会秩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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