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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1-2课件PPT
1、客体特征 本章共有12个罪名。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二是国体与政体的安全;三是国家统治机能与作用。 2、客观特征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方式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章犯罪均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构成犯罪的既遂,不要求一定发生犯罪结果。 在客观方面有些犯罪还要求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叛逃罪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资敌罪要求在战时方可以构成犯罪。 就行为方式而言,本章犯罪只能由作为的方式构成,不作为不构成本章犯罪。 3、主体特征 本章犯罪主体个别为身份犯,多数犯罪并未对主体作特殊的身份上的要求,但从行为的特质分析,实际上并非普通人可以构成,故要做具体分析。 少数特殊主体的犯罪有:背叛国家罪,其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叛逃罪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 4、主观特征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绝大多数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少数犯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关于主观上是否必须具备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学界也有不同认识。一般认为犯罪目的是否属于某个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应当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如赌博罪。97刑法规定的12个危害国家安全罪名并没有要求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之外,还要具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目的。故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是否是故意即可,而不问其主观目的如何。例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行为人可能出自获利的动机,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思考:投敌叛变罪主观方面) 案例:被告人吴某,男,35岁。被告人徐某,男,29岁。1998年10月吴某与被告人徐某相识。由于两人都有意偷渡台湾,所以勾结,两人为了向台湾方面提供见面礼,在省城刺探了些军事情报。 被告人吴某因盗窃被罚款并被劳教5个月对本区治安人员黄某不满,而被告人徐某对同区宋某兄弟怀有怨恨二人于10月22日各准备炸药一包置于黄某、宋某家房根并引爆。随后偷驾某海运公司停泊在港口的船只向台湾方向驶去。到达台湾后,对方不让吴某等人靠岸。三次进港,三次被对方阻挡。10月27日被我海警抓获,并从其身上起获军事资料若干。 问:吴某、徐某应以何罪认定?(主观) 认定投敌叛变罪主观 首先:行为人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及行为性质,即明知行为是投奔敌方营垒,明知投奔敌方营垒后实施的行为性质是危害国家安全,明知被敌人捕获、俘虏后实施的行为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明知行为及其性质不能认定为此罪。 其次:行为人须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希望,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行为人为其他目的并为敌人效劳,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时,构成投敌叛变罪) 思考:投敌叛变罪的既未遂(着手;投奔后效力未得逞) 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内容(煽动分裂国罪、煽动颠覆政权罪)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性质是刑法所禁止的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明知自己实施的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自己实施的煽动行为及其由此而引发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明知必然与可能的结果,明知关系) 2、意志因素:行为人积极追求自己的煽动行为所引起的他人实施分裂国家或颠覆政权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希望的迫切度不影响定性)。 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煽动行为与相似行为的界限 1、煽动分裂国家罪中的煽动行为与分裂国家罪中的组织行为的界限 行为特点不同(劝诱、怂恿、鼓动;组织、策划、指挥) 行为对象不同(群众;有犯意的共同犯罪人) 刑法规定方式不同(分则;总则) 构成的罪名与法定刑不同(独立罪名与法定刑;共同犯罪人及主犯) 2、煽动分裂国家行为与分裂国家行为的教唆行为的界限 行为对象与场合不同(特定或不特定群众;特定单个人或数人,无公然性) 构成犯罪的类型不同(举动犯无未遂;行为犯) 构成的罪与法定刑不同(独立成罪与独立法定刑;无独立性,共犯) 3、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的帮助行为的界限 行为目的与内容不同(使被煽动者产生犯罪意图和行为进而实施行为;使分裂国家者共同犯罪顺利完成) 针对对象不同(针对的是尚无犯罪意图的人;已有共同犯意的特定人) 行为表现形式不同(口头或书面的劝诱、怂恿、鼓动;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地点和排除障碍等) 构成罪名和法定刑不同 1、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 即将一般意义上的预备行为提升为构成要件行为,体现了对国家安全利益的严格保护。 2、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本章很多犯罪行为从其性质上来说,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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