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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1民事案件典型问题及对策(2014年3月26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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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1民事案件典型问题及对策(2014年3月26日)

找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中规定的侵权损害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而且包括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车辆减值损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损失的构成条件,能够作为一种民法上的损失进行认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法对于财产损害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原则上实行完全赔偿,以受害入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这与侵权法补偿受害入所受损失、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也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 (三)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 1、有规定明确的法律条文。 这里的法,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时主要需要解决的是多个法律竞合的问题。 如产品责任,《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解决问题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律冲突的问题:如侵权责任法第16条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冲突问题。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 * * 主要内容 一、以问题为导向,浅谈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其原因 二、从方法论的视角浅谈实践中的应对之策 一、以问题为导向,浅谈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其原因 问题导向:就是以解决问题为方向。当前普遍认为,只有将问题融入到研究过程中,边实践边反思边研究,才会收到实效。 (一)审判实践中的常见问题 1、事实认定类问题 2、法律适用类问题 3、程序类问题 1、事实认定类问题 (1)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基本事实的主要类别: 第一,认定主体资格的相关事实; 第二,影响案件性质的事实; 第三,关于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所涉及的基本事实。 案例:李某某从事混凝土加工行业。2010年至2012年间从朱某处购买35万元石料,为腾飞建设公司在建工程提供混凝土。李某某以个人名义向朱某出具了欠条。后因李某某拖欠款项不还。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某和腾飞建设公司对35万元购物款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以朱某交货地点悬挂腾飞建设公司标牌为由,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腾飞建设公司的表见代理,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腾飞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当地劳动部门的投诉登记表认定李某某在腾飞建设公司在建工程中实际负责,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腾飞建设公司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1、事实认定类问题 (2)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伪造证据:是指为达到掩盖、扭曲案件事实的目的而故意制造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伪造包括伪造、虚假和变造三种情形,即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通过涂改、添加、挖补等变更改造。使其失却、减弱或增强证明作用的情形。 主要证据:是指对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必不可少、具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没有该主要证据,案件基本事实就不能认定,或者有和该证据证明内容相反的证据,案件事实就会相反,裁判结果也会不同。主要证据既包括直接证据,也包括间接证据。与主要证据相对应的是次要证据或补强证据。 案例:陈某某与李某某系某村邻居,2011年3月,双方因琐事发生拉扯,陈某某倒地摔伤。当日即到医院急诊检查,诊断为轻微伤。医院并未作处理。陈某某返回后,二日后即到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住院10天,花费5000元医药费。一审、二审以医药费发票为依据,支持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法院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案例:2009年5月,王某与刘某签订一份钢管租赁合同。合同对租赁物的数量、租赁期限、租赁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2010年6月,因王某拖欠租赁费20万元。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合同的相对人及担保人。一审、二审法院以合同担保方一栏有被告谭某签字和被告中恒公司加盖的公司质量专用章为由,判决谭某和中恒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法律适用类问题 (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 (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3)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6)明显违反立法本意的。 案例:2009年7月,李某驾驶机动三轮车在某县乡村道路行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落水,致使车上所载乘客7人死亡。受害人的继承人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以生命权纠纷为案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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