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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下第十四章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你自己是否经历过医疗纠纷?或者听闻过身边医疗纠纷? 第一节、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 过失分为两种: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与见到。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员出现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或行为上的过失,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二)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 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的概念: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中出现的某个事实或其形成原因以及如何得到解决,由于认识不同而发生的争议。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区别和联系 第二节 医疗事故 一、医疗事故处理法制建设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88年卫生部相继制定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 二、医疗事故的界定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p179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构成要件 第一,主体要件: 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所谓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单位。 所谓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案例1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分 析 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刑法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行为违法性要件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案例2 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搬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20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 分 析 本例患者,如医生能按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血检,及时确诊、对症治疗,年轻的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虽不是医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却是违规过失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绝大多数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的。 第三,主观过错要件 即医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例:有一青年外科医生,结婚不久其妻即有了外遇,双方因此离婚。不久,前妻因阑尾炎来院诊治,该医生给她作了手术。前妻出院后身体健康,但一直未怀孕,为此虽去数家医院检查,未果。由此又引起前妻与再婚丈夫的离婚诉讼。前妻托人求专家检查,并告知了自己婚前曾怀孕堕胎的隐私,经专家鉴定:她的输卵管已被切断并已无法恢复。后经司法机关审理此案,查明是其前夫在阑尾炎手术中故意所为。据此,该医生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此案虽造成了患者不孕的不良后果,但由于是医生的故意行为,因此,依据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不能再按医疗事故处理。 过失分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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