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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经济法基础第3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7、8节票据法律制度(2016.1.30)精选
第三章;票据法律制度;【考点1】票据的基础知识(★★★)
(一)票据的基本分类
;(二)票据的付款期限
;;3、;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商业汇票中才有)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图解:;(四)票据的特征和功能(了解)
1、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这一特征通过票据的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和缴回证券等特征来体现;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
;2、票据的功能
;【考点2】 、票据权利、票据责任
;图解:;2.票据权利的取得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图解:;【考题·单选题】(2013年)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 A.王某 B.胡某 C.陈某 D.黄某;??『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胡某和陈某均不享有票据权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黄某虽然是善意不知情的,但是其未支付合理对价,其票据权利不优于其前手陈某,故黄某不享有票据权利。?;5.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按期提示
(2)依法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6、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1、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暂时的预防措施
挂失止付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2)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3)公告期间及效力
①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②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③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4)申报债权与除权判决
;③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④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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