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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读及实务操作技巧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 (四)劳务关系 1、定义: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 1、界定劳动关系应遵循的原则 (1)年龄; (2)特殊情况; (3)管理权;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 2、司法解释中的劳务关系 《司法解释三》: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 3、司法解释中的劳动关系 《司法解释三》: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按劳动关系引发的后果:1、依法订立劳动合同;2、依法参加社会保险;3、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4、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 4、使用风险以及对策 (1)向事实劳动关系转化;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人身伤害往往比照工伤处理。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 案例分析 案情: 莫先生系黑龙江某金矿员工,自1999年起,一直在家待岗。期间金矿向其支付基本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2000年3月,莫先生被北京某公司招用为机修工,鉴于其属于待岗人员,莫公司一直与莫先生签订劳务协议,并支付劳务费。2008年6月30日,莫先生与公司的劳务协议期满,单位终止了双方的劳务关系。2008年7月1日,莫先生与北京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合同订立后,北京某公司与下属子公司签订了借用协议,莫先生被借用至北京某公司,继续在原机修岗位工作。借用期间,下属子公司向莫先生按月支付工资,并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 案例分析 2009年5月,北京某公司向莫先生发出通知:称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09年6月30日到期,单位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收到通知后,莫先生称自己所在的金矿已经于2004年12月31日破产,并出示了当地劳动部门的破产补偿证明,证明显示原金矿为莫先生缴纳社保并支付生活费至2002年12月31日。 2009年7月,莫先生向北京某区仲裁提出申请,要求:1、确认自2000年3月起与北京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自2008年2月至2009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支付8个半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补缴2000年3月至2009年的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 案例分析 问题: 1、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 2、莫先生提出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成立吗? 3、本案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合法吗? 4、如果你是仲裁员,本案应如何判决?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 5、风险对策 1、劳务工要获得身份证明; 2、劳务协议制定要完善; 3、建议参加商业保险。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 (五)人员借用 劳部发[1995]309号: 第7条: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第74条: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 案例分析 案情: 崔先生2008年1月退伍复员回到老家A市,当地民政将其安置到A市银行B分行。B因为没有省行的指标,于是将其介绍到当地某派遣公司C,崔先生与C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通过C派遣到B分行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后,崔先生又被B介绍到派遣公司D(当地劳动部门开办),D与崔先生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又被派遣到B分行。2011年12月31日,崔先生与D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由于其绩效考核一直很差,B分行提前30日向其发出了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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