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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案例阐释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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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案例阐释教学课件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 2、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非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如宴请之约、打赌之约) 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区别于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对无权代理的追认、债务的免除等) 三、合同以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四、合同针对的是财产流转关系(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不包括人身关系婚姻、收养、抚养、赡养) 3、合同类型(补充) 一、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二、转让使用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提供服务的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3、合同类型(补充) 技术合同(转让、开发、服务、咨询);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四、提供担保的合同 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 4、市场经济与契约精神 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念、性质和基本原则 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慎到:“法非天降,非地生,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共23章,428条,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此前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2、要约的法律后果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法律约束力表现在: 一是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二是受要约人一旦完全接受要约(承诺),合同就成立了,本体效力; 4、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The difference between Offer and Offer Invitation)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要约引诱。 几种常见的要约邀请: (1) 寄送的价目表; (2) 拍卖广告; (3) 招标公告; (4) 招股说明书; (5) 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二)承诺 承诺是指要约的相对人(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于要约指定的期限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1、承诺的内容(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承诺的效力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逾期承诺和承诺的延迟 (1)逾期的承诺(Late Acceptance) A.是指受要约人逾期做出的承诺; B.迟到的承诺原则上视作新要约; C.作为例外,如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延迟的承诺(Delaying Acceptance) A.是指受要约人于承诺期内发出承诺,但由于第三人原因或其他情形导致承诺逾期到达要约人; B.承诺延迟原则上有效; C.作为例外,如要约人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为新要约。 5、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A.绝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 B.有些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当即生效:法律法规规定须批准登记的;合同附生效条件和期限的。(subject to final confirmation)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C.以下合同虽然成立,但不能生效:未经批准的;生效条件未能成就的;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无效。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2、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保护,民法“无损失,无责任” 3、缔约过失发生期间:始于要约生效,止于合同成立。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双方因缔约关系而产生的协助、告知、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照顾、注意、保护及其他依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产生的义务) 2、缔约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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