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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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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课件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第一节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途径 第二节 民事诉讼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学 第一节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途径 一、民事纠纷 (一)概念界定 (二)特征 二、民事纠纷救济途径 (一)非讼救济途径 (二)诉讼救济 (一)概念界定: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法律纠纷。 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与社会主体需求的膨胀倾向之间的冲突是永恒的,民事实体法律为协调这种冲突设定了静态的规范体系。而基于利益冲突,民事主体间对这种规范体系的疑问、争执和违反则构成民事纠纷、民事争议。 (二)特征: 1、纠纷主体的平等性: 法律地位的平等。 2、纠纷内容的特定性: 以民事权利义务争执,即民事权益争执为内容。 3、纠纷内容的可处分性: 实体性民事交易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延伸。 4、纠纷的可平息性及救济途径的多样性: 根源于前三项属性 。   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程序方法,共同构成一定社会形态下所适行的、有效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制度体系。   (一)非讼救济: 1、自决与和解 2、自治性社会群体、组织平息纠纷 3、公权性社会机构对纠纷的职权性处理 4、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 5、仲裁 1、自决与和解 界定:    纠纷主体在无第三方主体介入的情况下,运用自身力量或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特点: 1)自力;   2)无第三方参与;   3)无硬性外在规范作为依据; 4)纠纷解决结果无法律强制力。     Eg:古罗马、杀戮、分尸、卖奴、就财产权益采取直接的私力措施;留置权的行使 2、自治性社会群体、组织平息纠纷 界定:    民间自治性的社会群体、组织,对发生在内部成员间,或与自己内部成员相关的民事纠纷,通过规劝、引导的方式,运用组织内部力量,加以解决。 EG:封建社会宗教体系及其在现代的延续; 现代社会各个领域的协会、组织。 特点: 2、自治性社会群体、组织平息纠纷  1)外来私力;  2)群体、组织内部特定成员作为第三方的参与;  3)无硬性外在规范作为依据;  4)纠纷解决结果无法律强制力。 3、公权性社会机构对纠纷的职权性处理 界定:    由公权性社会机构对发生在民事主体间的、与其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处、解决。 特点: 3、公权性社会机构对纠纷的职权性处理  1)外来公权力;  2)公权性社会机构作为第三方的参与;  3)有硬性外在实体规范;但无硬性外在程序规范作为依据  4)纠纷解决结果无法律强制力。     Eg:房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纠纷的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买卖纠纷的处理。 4、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 界定:    按相应法律规范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按相应规范的原则性要求居中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特点: 4、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  1)外来私力;  2)人民调解委员会(组)作为第三方的参与;  3)有一定的外在规范依据;  4)纠纷解决结果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人民调解规范依据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1、调解机构组织、活动规范: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法院的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2、高度概括的调解程序性、实体性规范: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在调解民事纠纷时,遵循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和尊重双方当事人权利原则 。 5、仲裁 界定:    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律、及仲裁规则的规定,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纠纷解决程序。 分类:    1、劳动仲裁;    2、民商事仲裁 5、仲裁(民商事仲裁) 特点: 1)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的参与:民间性、非政府机构;   2)有硬性外在程序和实体规范依据;   3)程序启动前提:合法仲裁协议; 4)纠纷解决结果具有法律强制力。 仲裁的规范依据 程序性规范:   1、《仲裁法》、《民事诉讼法》 2、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 实体性规范:    国家制定的实体性法律、外国实体法律、国际公约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第二节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概述 (一)概念界定 (二)特征 二、民事诉讼内部关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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