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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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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解读

2. 主体。 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行政机关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对于何时由行政机关自行代履行,何时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第三人代履行,《行政强制法》没有统一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类型、所涉事务的专业性程度等因素来裁量决定。一般而言,如果义务的履行需要较强的专业技能知识,并且在该领域内存在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个人或者组织,且该个人或者组织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行政机关可以委托该个人或者组织实施代履行。 (三)代履行的实施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实施程序。根据该条款,代履行应当遵守4个程序和步骤:? 1.作出并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送达代履行决定书是实施代履行行为的必经环节。? 2.催告? 代履行3日前,应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如果行政相对人履行的,则停止代履行。关于催告的内容、形式和催告的功能,适用《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3.实施代履行? 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到场监督,发现代履行人员有如下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代履行行为: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代履行的,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实施代履行的,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实施代履行的,其他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非法情形。? 4.制作代履行执行文书? 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行政相对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代履行的费用。对这一条款,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第一,代履行的费用由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人承担。代履行产生的费用根源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义务,基于公平原则,代履行费用理应由行政相对人负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应从狭义上理解,即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第二,代履行费用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惩罚。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执行权,不过分加重行政相对人的负担,代履行费用应当按照执行成本合理确定。 (五)即时代履行 ? 1、概念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即时代履行。即时代履行是指在法定的紧急情况出现时,行政相对人不具备履行能力或者由于不在场的情况而不能履行,为了立即应对出现的紧急情况或者危险状态,行政机关当即决定实施代履行。 这是代履行的特殊程序。? 2、条件:? ---注意:需要证据证明! 第一,法定紧急情况或者危险状态出现,即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否则马上就会造成大的损害。如果没有特别急需处理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代履行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二,行政相对人不能履行。对于某些紧急情况或者危险状态,单靠行政相对人的个人力量是无法即刻解决问题的,需要一定专业人员或者特殊的技术、设施、设备才能履行义务(比如放射性物质泄露) 。或者在某些情况下,紧急情况或者危险状态出现时,行政相对人刚好不在现场,无法履行义务。 3、不同情况的处理 1)道路上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2)河道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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