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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2号》沉船事故
“渤海2号”沉船事故案例分析 二、 渤海二号简介 三 “渤海2号”沉船事故发生经过 本次课题结束,谢谢 * 一、 基本情况 1979年11月25日,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2号”钻井船在渤海湾迁移井位拖航作业中翻沉,7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000多万元。这是石油系统建国以来最大的死亡事故,也是世界海洋石油勘探历史上少见的。 “渤海2号”钻井船是1973年由国外引进的一艘自升式钻井平台,由沉垫、平台、桩脚三部分组成,为大型特殊非机动船,用于海洋石油钻井作业。迁往新井位时,应卸载,使全船负有可变载荷到最小,下降平台,提升沉垫,使沉垫与平台贴紧,排除沉垫压载舱内的压载水,起锚,各桩脚安放楔块固定,最后由拖船拖航。 1979年11月份,海洋石油勘探局计划将“渤海2号”钻井船由原井位迁至航距117海里的新井位。为安排“渤海2号”迁移拖航任务,11月22日上午由总局调度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了拖航会议。会前,11月12日“渤海2号”队长曾亲自从海上发来电报,告知平台上的3号潜水泵落水,要求派潜水员打捞。 “渤海2号”迁移任务确定后,11月20日、21日“渤海2号”队长两次从海上发来电报,向局、钻井处要求派潜水员打捞落在浮力舱上的潜水泵,卸载和用三条船拖航,即8000马力拖轮主拖,另两条左右邦拖,指出这样稳定性好,拖速快。拖航会议上,读了“渤海2号”队长20日21日的电报,经过讨论决定:不在原井位卸载和捞潜水,(为避免潜水泵将平台顶破,确定浮力舱与平台之间留1米间隙),为了能够就位,在距新井位4海里处设有渡点升船一次,捞泵卸载,如果新井位水深可以直接就位,就不再设有过渡点,不再捞泵卸载,拖船只用一条8000马力拖轮作业。 11月23日上午,在局领导干部碰头会上,局总调度室另一位负责人简要地汇报了拖航会议决定的事项,局领导对此未提出异议,表示同意。当晚,282号拖船驶抵“渤海2号处”,抛锚待拖。 11月24日早晨,天津、河北和山东气象台均发布大风警报,局总调度室负责人向局领导干部碰头会作了汇报,并估计“渤海2号”不会降船。与此同时,钻井处调度值班人员也向主管负责人提出“渤海2号”不应降船的建议,但处主管负责人只指示将气象处情况告知“渤海2号”而没有作出不降船的决定。 11月24日8点,282号拖轮靠近“渤海2号”,准备带缆,因风大浪急,带缆失败,9点第二次带缆成功,随即降船。10点44分开始拖航。当时“渤海2号”干舷高度约1米左右。(按操作规程应为3米以上)。晚上20点以后,风力逐渐增强,达到8至9级,阵风10级。由于干舷低,甲板浸没在水里。 11月25日凌晨2点10分,“渤海2号”通风筒被打断,海水大量涌进泵舱内,全船职工奋不顾身,英勇排险,终因险情严重,抢堵无效,船体很快失去平衡。“渤海2号”钻井平台船于3点35分在东经119度37分8秒,北纬38度41分5秒处海面倾倒沉没。船上74名职工,除2人得救外,其他全部遇难。 “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后,282号拖轮没有按照航海规章立即发出国际呼救信号并测定沉船位置迟迟报不出沉船准确位置。船上救生艇救生筏也均未投放救人,错过了最佳救人时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三、 事故原因 造成这次特大沉船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拖航时没有打捞怀疑落在沉垫舱上的潜水泵,以致沉垫与平台之间有1米的间隙,两部分无法贴紧,丧失了排除沉垫压载舱里的压载水的条件。这就导致“渤海2号”载荷重,吃水深,干舷低,稳定性差,破坏了“渤海2号”拖航作业完整稳定性的要求,严重削弱了该船抗御风浪的生存能力,违反了该船制造厂制订的《自升式钻井船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也违反了该局制订的《渤海2号钻井船使用暂行规定》中关于拖船航行应排除压载水的规定,不符合拖航状态的规则和要求。故此造成了特大钻井平台船舶沉船事故的发生。 四、 经验教训 “渤海2号”翻沉事故的发生绝非偶然,而是海洋石油勘察局长期以来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在海上石油钻井生产中不尊重客观规律,领导官僚主义,钻井作业违章操作造成的严重恶果。仅1975年至1979年的不完全统计,该局发生各类事故1043起,(其中重大事故30多起)造成105人死亡,114人重伤,经济损失数十亿元,事故发生后,多数事故没有发动群众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没有解决事故隐患,没有开展全国大检查,没有举一反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1977年底,该局“渤海2号”钻井平台发生桩脚折断事故,所幸没有造成船翻人亡事故。事后领导未能引起警惕,没有充分发动群众分析事故原因,实事求是地吸取教训,而是热中于给有关人员披红戴花,大搞表彰活动,结果,非但没有根据前车之鉴改进工作,反而助长了不遵守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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