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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2(政法大学)
中国法制史 第二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 一、礼法体系的崩溃 (一)主要表现 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篡杀违礼事件层出不穷。 (二)主要原因 根本原因: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 重要原因:周王政治、经济、军事实力的丧失。 二、春秋时期各国立法及改革 (一)立法 晋国制定了“被庐之法”等,楚国制定了“仆区之法”等。 (二)其他改革 各国建立了新的任官、俸禄制度;出现了“刑法”、“刑罚”名称及新刑罚;制定了不少鼓励发展工商的法规。 三、春秋成文法的公布 (一)公布成文法的原因 新兴阶级打破司法垄断与专横的要求;实行法治的需要。 (二)成文法的公布 铸刑书、铸刑鼎、造竹刑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第二节 战国时期封建法制的初步形成 一、各国法制变革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主要是活动家思想,其具体思想原则为: 以法治国、事断于法、布之于众; 重刑轻罪、刑无等级。 (二)各国改革及立法 魏国:李悝、《法经》、《大府之宪》; 赵国:公仲连、《国律》; 楚国:吴起、屈原、《宪令》、《鸡次之典》; 齐国:邹忌、《七法》; 韩国:申不害,《刑符》; 秦国:商鞅:《秦律》。 二、战国时期法制变革的内容 (一)《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地位 《法经》六篇:盗、贼、囚、捕、杂、具。 前四篇是正律,杂法是杂汇,具法是刑法总则。 特点:贯彻法家“重刑轻罪”原则;维护等级特权;保留奴隶制残余。 地位:是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其精神内容、体例开后世刑法典之先河。 (二)商鞅变法的内容 剥夺旧贵族特权——贵族非有军功不得为属籍,奖励军功,取消刑不上大夫; 奖励耕织,颁布垦草令、为田开阡陌令、奖励耕织令、纳粟买官令、分户令; 加强中央集权和对基层的控制,实行县、乡、里制,实行什伍连坐、强制告奸; 改法为律。 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秦朝奉行韩非的“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并推行以下法制原则: (一)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上; (二)事皆决于法,一切皆有法式; (三)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二、立法活动 (一)继承秦国的法令 (二)法律的修订和统一 秦朝统一后,除进行一些与统一有关改革外,立法上最主要的措施是李斯主持的“明法度,定律令”,实现了法律的统一。 三、法律形式 主要有律、令、制诏、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课、程等。 律是成文的、稳定的法律;令是关于制度方面的法律;制、诏是皇帝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廷行事是判例;式是司法中的公文程式和实施细则;课、程是行政法方面的实施细则。 云梦、龙岗、里耶《秦简》:研究秦国和秦朝法制的珍贵资料。 第二节 秦朝法制的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与制度 区分端与不端; 集团犯罪加重; 自首、中止减免刑罚; 以身高决定刑事责任; 诬告反坐。 (二)刑罚制度 死刑:具五刑、腰斩、车裂、戮、磔、坑、枭首、弃市、凿颠、抽胁、镬烹、定杀、囊扑 身体刑:笞、墨、劓、刖、宫 徒刑: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候 迁和谪戍刑 耻辱刑:髡、耐 株连刑:连坐、收孥 财产刑:赎、赀 (三)主要罪名 谋反、贼杀伤、匿奸; 不行君令、诽谤、妖言、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投书; 盗徙封、盗窃、守赃; 匿户、匿田、弗傅、逋事、乏徭; 不直、纵囚、失刑、不胜任、不廉、吏见知不举; 重婚、夫殴伤妻。 三、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主体地位 秦朝实行严格的等级制,不同等级有不同的权利义务;秦律歧视商人、赘婿。 (二)所有权和债权 秦朝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债主要是契约之债。 (三)婚姻家庭和继承 严格的一夫一妻一妾制;夫妻比较平等;歧视赘婿。 爵位继承倾向嫡长子继承; 专业技术职位如史官、卜医实行世袭。 第三节 诉讼法律制度 一、诉讼审判机关 (一)中央诉讼审判机关 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二)地方诉讼审判机关 分二级:郡守及决曹掾;县令及狱掾; 基层的啬夫、三老、游徼等有一定的司法职权。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诉 分官吏纠举、自诉。自诉分“公室告”、“非公室告”、“家罪”。前者强制告奸,后两者禁止控告。 (二)审理 其特点: 通过讯问,查清事实; 注重调查,广泛收集证据; 对办案过程作详细记录。 第四节 秦朝法制的主要特点 (一)法律庞杂繁密,解释清晰明确 (二)刑种繁杂,手段残酷 (三)注重证据,不倡刑讯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汉朝法律的制定 一、法制指导思想 (一)汉初奉行“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 原因:经济极为凋敝 黄老思想的内容:无为而治 黄老思想的具体体现:清静无为,轻徭薄赋,约法 省刑 (二)儒家思想的确立 原因:黄老思想的不利于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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