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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汉代的法律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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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汉代的法律制度

(二)家庭立法 维护父系家长制,有“不孝”罪。 无论什么情况下,殴打父母处死刑,殴死父母要枭首,杀父母者以大逆论,处腰斩,居父母丧期间与人通奸处死刑。 为推行孝道,提倡同居共财,不与祖父母、父母分居析财。 夫为妻纲 五、继承立法 王位继承:嫡长继承制,父死子继。 非子:非亲生子。 非正:非嫡妻之子。 汉律不承认非子、非正的爵位继承权,凡有爵位的王侯,坐非子、非正者,免爵除国。 财产继承:土地和其他财物。出现诸子均分财产,已有遗嘱继承,书面遗嘱叫“遗令”、“先令书”。 出现收养制度。 第五节 汉代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三、春秋决狱 四、监察制度的发展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1、廷尉:最高司法机关,长官也叫廷尉。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同时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属官有廷尉正(主决疑狱)、左右监(管逮捕)、左右平(平诏狱)、廷尉史、奏谳(审判案件)掾、奏曹掾。 廷尉掌全国刑狱,地方官解决不了,上报廷尉,廷尉不能决,上报皇帝,“决疑当谳”。 2、其他参与司法活动机关 汉初丞相有诛罚之权。武帝以后,限制相权,赋予尚书司法审判权。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是监察机关长官,可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 (二)地方司法机关 郡县两级。郡守执掌包括赏罚、司法、监察等权。 郡守、县令下设有关机关惩治不法, 贼曹:捕拿惩治盗贼 辞曹:主管辞讼 决曹:负责惩治犯罪 仁恕掾:管辖决狱和断狱。 乡设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以他们在民间的威望,调解处理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调解不成再到县廷起诉。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一)告劾:起诉。 当事人自己直接告诉(自诉);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公诉)。加强官吏纠举责任,奖励吏民告发犯罪。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有冤狱可越级上书皇帝。除大逆、谋反外,不准卑幼告发尊长,告者受惩处。 (二)逮捕和羁押: 官府接到告劾,立即逮捕进行羁押。普通人犯罪即时逮捕,贵族官僚犯罪,需要逮捕,得先奏请皇帝,(有罪先请)。 民间诉讼,一般不予逮捕,先教化,息事省讼。 (三)审理和判决:鞫狱和断狱。 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传复”。复审后进行判决,向被告人宣读判词,“读鞫”。如被告人称冤,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复审,“乞鞫”。 (四)上书复审:“有故乞鞫”。 法定期间三个月为限,过三个月不得请求复审。 (五)执行: 重大案件有的须经皇帝裁决后方能执行。一般案件由郡县执行,死刑案件郡可执行。除谋反、大逆外,秋冬行刑。 三、春秋决狱 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以儒家经义为定罪量刑依据。 要旨: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善恶以儒家经义所称纲纪伦常为准。 四、监察制度的发展 (一)中央监察机关 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府、御史大夫寺,长官为御史大夫,为丞相副贰,执掌全国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侍御史。 御史中丞:御史中执法,西汉中期后成为专职的最高监察长官,御史府更名御史台,也叫兰台,成为专门行使监察权的机构,最高监察机关。 武帝时在丞相府内置丞相司直。 (二)地方监察机关 1、司隶校尉: 武帝时置,受御史大夫节制,后属大司空,位在司直下,但职权重,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直接弹劾三公。东汉时,“三独坐”之一。 属官:都官从事:察百官犯法者;功曹从事:州选署及众;别驾从事、簿曹从事、兵曹从事、郡国从事、律令师 2、州(部)刺史 结束 谢谢大家!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刑事立法 民事立法 司法诉讼制度 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至文景时期: 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无为而治。 二、汉武帝以后: 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德主刑辅。 汉承秦制 重重轻轻 汉高祖虽然对百姓“苦秦苛法”表示同情,但并未彻底废除这些酷法。汉初法律思想的基础是法家思想,在这一基础上完成了汉代法制的恢复重建,形成了汉代法制基本结构。 刘邦没有放弃重刑手段,但他用刑有重也有轻。对重大的犯罪,尤其是危害皇帝、侵犯刘氏政权的犯罪,坚决用重刑,对一般性的犯罪,从轻发落,多予宽赦。 当这个过程完成时,儒家的轻刑和法家的重刑才在封建法律制度的系统中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 黄老思想  汉初的文化主流,本质上是以道家学说为基础,吸收儒学而形成的所谓新道家思想,即黄老之学。真正建立起黄老之学理论体系的,一是司马迁之父司马谈,二是以刘安为领袖的淮南学派。 司马谈《论六家要旨》认为黄老之术 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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