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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5法治的演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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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第一节 两宋的法律制度 北宋时期 南宋时期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强化中央集权(宦官、外戚、女主、宗室、文臣、武将) 2.利义均重,利义相辅 3.临下以简,哀矜折狱 (二).立法及法律体系 1.立法 (1).《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2). 编敕 (3). 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 (4). 编例(《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绍兴刑名疑难断例》) (5). “申明” (指朝廷对某项法令作出的专门解释,效力等同该法令) 《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刑统》) ①于各篇之下设门,将性质相近或相同 的律条归结为一门,共213门。 ②律文之后加以疏议,再附以有关敕、 令、格、式174条。所有敕、令、格、式 前皆有一“准”字,以示经过皇帝准。 ③在相关的令、敕之后,新增“起请 条”32条,用“臣等参详”冠于文首。 ④刑罚制度有所变化,增折杖法。 ⑤增加新的条目,如“户绝资产”门、 “死商钱物”门。 ⑥删去一些不必要的或过时的文字。如 删去《唐律疏议》中每篇所列历史渊 源等等。 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木板刊版印行的法典 编敕: 敕即皇帝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发布的诏令、批示或 决定,也被称为散敕。敕要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还须经过编修的 程序。因此,每过一段时间,统治者就组织将积年的散敕分门别类 地进行分类、整理、汇编,去其抵牾、删去重复,将可以长期适用 的敕文编纂成书并加以公布,这一活动被称为编敕,经过汇编“敕” 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两宋时的编敕有下列几个特 点: ①编敕活动极其频繁,编敕数量繁多(编敕有220多部,14000余卷) ②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祥定编敕所、祥定一司敕令所) ③所编敕令涉及不仅限于刑事方面 ④仁宗后,编敕的法律地位逐渐提高 (“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 ⑤大量的民事、经济立法以编敕的形式颁布于天下 (《天圣户绝条贯》、《遗嘱财产条法》、《推赏条格》) 编例:对司法断例进行整理汇编,使其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包括以下三类 ①条例:即皇帝发布的特旨 ②断例:审判案件的成例 ③“指挥”: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 宋代审判实践中,例最初是临时性的措施,后来被广泛运用于社会生活, 其地位逐渐增高,比较著名的编例有《熙宁法寺断例》、《元符刑名例》 2.法律体系 (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编敕、宣、敕诏、 御笔、德音、赦书、编例、指挥、申明、看祥等 (2)关系(效力层次) ①宣、敕、诏、御笔、德音、赦书 ②编敕 ③律、令、格、式 二.宋朝法律内容的变化 (一).刑事法律的变化 1.刑法原则的变化 (1).采用“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 (2).矜恤原则更宽大 (3).累犯加重原则 2.重法惩治盗贼 (1).《宋刑统》中,运用附加敕、令、格、式加 重对贼盗罪的惩处 (2).运用特别法重惩贼盗罪(《窝藏重法》 、《盗贼重法》) (3).宽宥罪吏 (4).刑罚制度的变化 ①折杖法 (“流罪得免远徙,徒刑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 ) ②剌配(“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身兼三刑” ) ③凌迟(《庆元条法事类》将其与绞、斩并列,从而确立了其法律地位) (二).重视经济立法 1.专卖法 “官般法”、“折中法”、“盐钞法”、“引法” 2.钱法、钞法 交子、会子 (私交子——益州交子务(1023)改归官办——官交 子,伪造交子者,依伪造文书罪论处。南宋发行“会子”, 在会子的票面上刊印“伪造会子法”的条文:凡伪造会子 者,犯人处斩,举告者重赏) 3.海外贸易法 (1).设立市舶司 [主要职责为:登记海船;发给凭据; 购买商品(博买);征收商税(抽解)] (2).制定“市舶条法” (三).民事立法较发达 1.佃客、仆役成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提高 2.法律确认、保护土地和房屋的私有权 (两宋政府均“不抑兼并”,取消了对民间田宅买卖的限制。宋规定了确认田宅所有权的“红契” 制度。红契是国家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凭证。同时也是官府处理土地争讼案件的主要依据) 3.契约制度进一步成熟完善 (1).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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