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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职能的新发展与家庭析产纠纷的法律分析(四)
(七)、关于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偿还借款,借款方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意味着出借方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借款。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并不导致婚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消失。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对方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作出了具体规定。 ——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夫妻之间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用于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借款协议履行。 ——对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引发的借贷纠纷,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这样可以兼顾民事主体个人权利的保护与婚姻关系的维护。 ——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因出借的标的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时无法分清彼此的具体数额,故诉讼时效应从离婚时才开始起算;如果一方是以个人财产出借,尽管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也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出借方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张还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公证培训 (三)结合《婚姻法解释三 》角度谈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问题 1、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问题(视出资、登记:个人/按份公有,另约除外) 2、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问题(视变更登记与否: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特定用途除外) 3、关于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除受欺诈、胁迫外,不得撤销) 4、关于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的问题(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共有) 5、关于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处理规则(无效) 6、关于夫妻债务问题(共同债务/区别对待) 7、关于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借款约定) 公证培训 谢谢!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 公证职能的新发展与家庭析产纠纷的法律分析 一、新时期公证职能的发展方向 (一)、公证从预防纠纷到解决纠纷的功能转变 (二)、 公证的司法助手功能(非讼功能) (三)、公证的法律服务性 (四)、“核实”与“证明”并列,公证机构的调查功能 (五)、公证参与调解的正当性 二、家庭析产纠纷的法律分析 (一)适应时代需要尽快修改《继承法》 (二)如何保障公证遗嘱效力 (三)谈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问题 公证培训 (三)结合《婚姻法解释三 》角度谈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问题 1、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问题 2、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问题 3、关于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 4、关于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的问题 5、关于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处理规则 6、关于夫妻债务问题 7、关于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 公证培训 公证培训 公证培训 公证培训 (一)、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对第7条的争议最大,有人称之“违法”,有人认为该条对保护妇女权益极为不利。究其缘由在于,许多人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也纳入到第7条的适用范围。其实,从第7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是对后面“不动产”的修饰,它所强调的是不动产,赠与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出资。第7条并没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的用语,适用第7条第1款的前提条件是:a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b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而非为父母本身。 公证培训 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子女单位能够报销相关物业费、暖气费等原因,也有的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遗产税等问题,将父母自己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实际上并无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父母挂子女之名购房,用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但实际是父母本身的财产,没有赠与的真实意思。 实践中应区分“赠与”与“挂名”的实际情况.否则离婚时因挂名登记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争夺产权,极有可能损害父母的切身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关注的重点是,在有关证据认定父母出资购房系赠与行为时,该房屋究竟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实质上是如何解读《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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