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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研究(第09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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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研究(第09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研究

刑事案例研究 第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本章基本知识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表现为:犯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既有出自故意的,也有出自过失的。 本章基本知识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生产、工作、生活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特定具体的财产的。它的实际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犯罪分子自己往往也难以预料和控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这一特点,是它与其他各类犯罪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本章基本知识 对于“不特定”这一特点的理解不能绝对化,不能因强调这一特点而一概排斥这类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指向一定的目标,在主观上有一定的数量和范围的估量。不能认为在主观上有一定相对确定的数量和范围的估量、在客观上行为指向一定的目标,就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外,侵害范围的不特定性,并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独有的特点。在刑法中,也有一些犯罪,如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危害对象也是不特定的。如果将“不特定”绝对化,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唯一特点,就会混淆本罪与其它罪的界限。 本章基本知识 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26个条文,43个罪名。 这类犯罪具体可分为: 1、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 本章基本知识 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等 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包括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案例类型及研究方法 参见教材 讨论案例 案例一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035号传真《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可以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性质,不能构成该罪。 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集体生产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 1993年8月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 1986年12月9日,最高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1986)88号“关于适用《刑法》第109条‘破坏电力设备罪’遇到的几种情况定性处理意见的请示”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二、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补充案例 案例一 2002年12月间,建宁县伊家乡艾某因怀疑丈夫柯龙与同村妇女陈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常借故骂陈某。争吵中陈某嘲笑艾某只会生女孩不会生男孩,艾某因此对陈某怀恨在心,萌生了毒死陈某儿子柯某(9岁)的念头。2003年4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艾某利用到陈某家山傍下“烂泥坑”田里做事之机,沿山傍攀爬至距小路约2米处,将一颗粘有“毒 补充案例 鼠强”的红色包装圆柱型糖果扔在柯某每天上学、放学必经的小路上。几天后,艾某见柯某未中毒,便于同月21日再次将一颗粘有“毒鼠强”的棒棒糖扔在该小路上,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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