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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案例分析(11.12.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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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案例分析(11.12.月)

法院 指定委托 司法 鉴定 鉴定内容: 1.待产期间及分娩过程中是否存在 过错; 2.脑瘫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 果关系。 司法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及客观性, 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院 认定 法院 判决 承担30%的民事责任。 * 1、构成对人体损伤性的治疗方法与手段及并发症、后 遗症; 2、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 3、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 4. 改变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 5. 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 6、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 7、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 8、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 9. 转诊病人。 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或知晓: * ?案例 原告陈某到被告上海某医院进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出院后原告感到左眼上睑下垂,不能睁眼,遂再次至被告医院就诊,并行左眼上睑下垂矫正术,原告左眼仍然只能微睁,功能受限。随后,原告至XX医院就诊,被告知其左上睑下垂系提上睑肌损伤所致。 * XX区医学会鉴定结论:某医院的诊断和治疗原则无不当;病员左眼上睑下垂属术后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 原告收到鉴定书后未申请复议,直接诉诸于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在术前未向本人告知术后有关并发症,且在手术中割断了提上睑肌,要求被告医院承担过错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交通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250000元。 鉴 定 * 根据鉴定结论,不能证明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具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难以支持。被告医院愿意补偿原告人民币30,000元,可以准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60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 1.原审认定事实无误,予以确认。 2.另查明,被告医院在为原告施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前,未明确将术后可能产生提上睑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原告,此节事实由被告医院在术前与患者家属陈某的谈话笔录佐证; 3.委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室就原告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左眼上睑重度下垂,容貌毁损。构成九级伤残,一般可酌情予休息五个月左右。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审; 二、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62,388.47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被告医院承担9,520元。 * 医院在手术前,凭其专业能力应当能够预见手术所可能发生的风险,然而医院却没有将该风险充分告知原告,违背了医院的法定义务。; 病人失去了权衡利益轻重以选择是否接受治疗的权利,侵犯了原告的法定权利------知情权。 ?医院(医生)错在哪里? ① * ? 目前原告构成九级伤残,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为此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交通费,并发生误工损失,损害后果十分明显。 有损害后果 ② * 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③ 目前损伤 未充分了解 手术后果 丧失避免风险 发生的选择 医院的手术 直接原因 告知 不详 * 首先,在术前应明确向患者告知有关医疗风险,包括术中及术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如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等; 其次,应当注意详细记载术前谈话的内容。由于医患双方当初动态的谈话不能再现,因此,谈话记录成为重要的静态证据,这正是要求书面详细记载谈话内容的意义所在。 该案判决对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 和加强自我保护具有警示作用 医院说:曾经告知过。但病史中找不到手术可能导致提上睑肌断裂的谈话记载。 * 书面告知---列举主要问题尽可能详尽,使医院有较大的 抗辩空间。 口头告知---没有记录,不能作为静态证据。口头告知不 能有“保证”、“没问题”等允诺行为。 该案判决对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 和加强自我保护具有警示作用 * 医疗事故分析会2012.11.20 * 案例1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 分 析 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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