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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_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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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北京奥运会的成功召开,满足应用于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的各项无线电业务所需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保证赛时各种合法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的正常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各种有害的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 HYPERLINK /law/8.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我国申办北京奥运会的相关承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北京奥运会是指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13届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
第二条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在中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和使用各种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奥运会赛区所在地的国家安全、公安、工商、城市规划、质监、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北京奥运会无线电管理工作,并为北京奥运会无线电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由信息产业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北京奥运会无线电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和协调北京奥运会无线电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北京奥运会无线电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承办北京奥运会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北京以外赛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由当地省(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牵头的北京奥运会无线电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当地有关北京奥运会无线电管理工作,相关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六条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申请在中国内地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外国用户,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用户;申请在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中国内地用户,应在2007年12月底前,通过北京奥运会无线电频率申请网站( HYPERLINK )提交无线电频率申请。其中,内地用户也可直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无线电频率申请。
申请用户的身份经过确认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频率申请转交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审批。用户获得频率许可的通知后,需按有关规定的标准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照规定不需交纳频率占用费的可免交频率占用费)后,到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取《北京2008奥运会/残奥会无线电设备频率使用许可证》(具体样式见附件一),境外用户也可直接在北京奥运会无线电频率申请网站获得《北京2008奥运会/残奥会无线电设备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打印件。
第七条 享有外交特权的境外用户,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事先通过外交途径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批准。
享有外交特权的境外用户,如还需在北京奥运会各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则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参照本规定第八至十三条,对拟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并被粘贴上相应颜色的“无线电台执照” 专用标签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方可进入各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使用。
第八条 获得《北京2008奥运会/残奥会无线电设备频率使用许可证》的用户,按照有关通知,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将有关的发射设备送至指定的检测地点(具体地点另行在频率申请网站上公告),由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验、测试,不便搬移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预约进行检测。
第九条 检测合格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根据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其使用的地点(或场所)、赛事,将被粘贴上不同的颜色“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各具体样式见附件二)。
拟在北京奥运会期间进入奥运各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将被粘贴上用于北京奥运会期间在奥运各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使用的“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绿色)。该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只能在绿色专用标签上所规定的时间、区域内使用。未粘贴绿色专用标签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在北京奥运会期间进入各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拟在北京奥运会筹备期间(包括各测试赛)进入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将被粘贴上用于北京奥运筹备期间在奥运各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使用的“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蓝色)。该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只能在蓝色专用标签上所规定的时间、区域内使用。未粘贴蓝色专用标签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在北京奥运会筹备期间(包括各测试赛)进入各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拟在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包括各测试赛)在中国内地各地(不包括各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将被粘贴上“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黄色)。该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只能在黄色专用标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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