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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担保机构风险向银行传导思考

谨防担保机构风险向银行传导思考   摘 要:要有效防范担保机构风险向银行传导,需明确担保机构的政策性定位,加强担保信息共享和非正常渠道的信息了解,加大担保机构的合作准入管理并进行持续监测,坚持担保贷款调查的独立性和真实性,加强银行从业人员管理以及对担保机构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关键词:担保机构;银行;风险;传导   中图分类号:F830.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2-0026-04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商业银行等债权人约定, 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加强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有利于发挥各自优势,是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难、担保难的一项重要举措; 有利于商业银行借助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拓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领域。近年来,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迅速。有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6030家,其中,国有控股1427家,民营及外资控股4603家,占比分别为23.7%和76.3%。 全行业资产总额5923亿元, 净资产4798亿元。在保余额总计11503亿元,较上年增长64.6%,为14.2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性担保。 虽然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的业务量不断上升, 但运行情况并不乐观,担保机构风险向银行传导的问题不容忽视。   一、担保机构风险向银行传导的主要方式   1. 担保机构代偿能力下降的风险传导。 担保机构若无充分的代偿能力, 其在银担合作中对银行贷款的风险缓释作用将大打折扣, 从而使其应承担的信贷风险转嫁给银行。 当前导致担保机构代偿能力下降的原因主要有:(1)担保机构超比例投资。部分担保机构未严格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担保主业和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之外的投资不超过净资产20%的限制,将大量担保资金投资于基建项目、办公楼等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或风险较大的非上市公司股权, 甚至以委托贷款的形式转道流入楼市、股市。(2)担保机构担保集中度偏高。部分担保公司,担保金额已远超《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的比例限制。类似上述担保资金高度集中于单个被担保人的情形,一旦该笔贷款出现违约代偿,将使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急速下降, 进而增大将风险传递给合作银行的可能性。(3) 担保机构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担保。个别担保机构为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关联方的民间借贷活动私下提供担保, 从而承担了高额的或有债务,为其代偿能力削弱埋下隐患。(4)担保机构抽逃资本金。当前担保机构抽逃资本金有“显性”和“隐性”两种手法。所谓“显性”手法,是将注册资本金直接抽逃用于股东或关联企业资金周转。 此类情况不在少数,且金额较大,但这部分资金在监管部门要求的担保报表中往往体现为应收账款。所谓“隐性”手法,是担保机构借助“壳”公司或个人,虚构交易背景,以其存单作质押,套取银行贷款后,通过受托支付交易账户辗转回流至担保公司, 从而掩盖其资本金抽逃的事实。   2. 担保机构充当“资金掮客”的风险传导。银行信贷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 不乏由担保机构充当资金掮客的情况。 由于民间借贷的行为均依靠一定的资金链存活,一旦资金链断裂,则信贷风险将迅速传导给银行。 一方面担保机构协助借款人以实物贸易为名获得信贷资金后流入民间借贷市场; 另一方面借款人挪用银行贷款参与担保机构的民间借贷。   3. 银行从业人员不当行为的风险传导。 部分银行从业人员与担保机构存在“非正常合作”关系,参与担保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这些“非正常合作”关系虽多数为个人行为, 但实质已对银行自身授信业务的独立性和审慎性产生影响, 并与银行的整体声誉、经济利益甚至法律责任联系在一起,为相关风险向银行传导埋下隐患。 一是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担保机构的“搭桥贷款”。“搭桥贷款”是指在部分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不善、现金流严重不足,到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 又不符合展期或借新还旧条件的情况下,由担保机构代为垫还贷款,待企业重新获得授信后再归还该垫款。担保机构利用“时间差”向企业收取高额利率。 部分银行从业人员为避免其经手的贷款出现不良,默许担保机构的“搭桥贷款”行为,甚至参与或组织“搭桥贷款”,从中获利。二是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担保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 三是银行从业人员跳槽或退休后到担保机构任职。近年来,此类现象不在少数。 部分基层金融担保有限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大部分来自于基层各商业银行。 担保机构高薪“挖角”的目的在于利用银行从业人员尤其是银行高管在金融系统拥有丰富人脉以及熟悉银行内部操作流程、掌握大量客户信息的优势,以轻易获取银行的授信支持,并便利充当“资金掮客”,其中隐含的道德风险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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