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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措施

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措施    摘 要:文章对油田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油田企业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油田企业 劳务纠纷    中图分类号:DF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06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中国石化油田企业按总部要求,积极组织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由于企业内部存在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生硬地搬用《劳动合同法》的条文规定,将会在工作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具体工作中,我们只能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油田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本文就油田企业在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具体对策,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油田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遇到的主要问题    1.《合同法》在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内容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操作。一是《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07年答复劳动部关于劳务派遣有关问题时明确:国内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如果这一规定理解为劳务派遣岗位必须是同时具备这个要件的话,劳务派遣的工作将很难开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于这一条也没作具体解释,“替代性、辅助性和临时性”的具体含意需要进一步明确。二是劳务公司与劳务工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后,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再续签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涉及劳务派遣的有关条款中,却强制性地规定劳务公司应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看,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是否适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再续签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的规定,还是应当予以明确。三是关于同工同酬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应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也就是说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一种,但在劳务工和劳动合同制用工之间,“同酬”是指“同工资”、“同劳动报酬”或者“同一等劳动分配制度”之间的界定与执行标准,是应当加以明确的,但目前没有相关的文件或规章制度对于相关条款的确切解释说明。四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界定。《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的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目前操作上现实情形中,如劳务派遣单位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就存在违法侵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如扣押劳动者身份证,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资金或财物,或者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等情况,是否应判令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是需要商榷的。建议在制定对相关条款的司法解释时,可对法条作限制性的解释,明确用工单位仅和派遣机构连带承担有关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加班限制、安全和卫生、加班报酬、休息休假、反就业歧视等行为有关的连带责任,以缩小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    2.关于劳动合同签订中关于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方面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中将“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工作地点和内容”等作为劳动合同所必备条款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部分业务领域跨度较大、企业内部行业较多的集团化企业当中,人员的地域流动比较频繁,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要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对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将产生很大影响。曾有一个案例,某企业项目急需一个特定工作人员前往,该人员因过去曾在这个地区工作过,并且辞职时又曾签订某种协议,就坚决以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在国内某市某街道某号为由不去前往,造成企业不得不临时调换人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用工管理权就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总体上说,企业对员工在不降低待遇的情况下,为了工作需要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作合理调整是比较正常的,如果每次调整都要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对于劳资双方都将是一种手续繁琐的负担,让双方都不堪其烦。    3.人才流失现象会进一步加剧。《劳动合同法》规定,“接受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双方约定向单位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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