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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运公司以子分公司不同模式运作税负分析

铁运公司以子分公司不同模式运作税负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4-000-01      提要指出了铁运公司目前货物运输的现状,比较分析了设立子分公司不同运作模式的税负情况,并对铁路运费的结算进行了纳税筹划,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操作方案,以期实现企业持久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企业效益税务管理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动用自己的运输工具,为购货方运输货物所取得的运输收入按照所运输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来运输货物的话,则运输公司对其取得的运输收入应缴纳营业税,而对销售方(一般纳税人)而言,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自行承担货物运费,二是代垫货物运费。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代垫运输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缴纳增值税。可见运输方式不同,缴纳的税种、税额也不相同,是自行运输还是设立单独的运输公司来运输,在此做一分析,通过分析来选择最佳的运输方式,以减少企业的税费支出。   一、 目前铁运公司货物运输的基本情况   铁运公司是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舞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承担着舞钢公司主要原燃材料、辅助材料的入厂、产品外发、厂内倒运及社会第三者等货物运输业务。所经营的平舞铁路从舞钢烧结站至国铁平东站正线全长七十二公里,铁运公司目前拥有内燃机车17台。舞钢公司销售的主要产品为各种型号、各种规格的中厚板,与下游客户签订的合同大部分为出厂价,少部分为运到价;采购的主要原材料是废钢、生铁、合金,主要燃料是无烟煤及汽柴油。   二、 设立子分公司不同运作模式的税负比较分析   1.设立独立子公司的税负情况(铁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舞钢公司2010年8月份进出厂物资情况为例(通过铁路运输部分),当月公司外发钢板产生运费300.56万元,进厂物资产生运费173.86万元,厂内倒运物资产生运费103.95万元,分两种情况加以分析。   ⑴ 假如舞钢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全部是出厂价,则舞钢公司不承担外发钢板运费,该部分运费也不需??纳增值税,同时对进厂货物和厂内倒运所产生的运费,按规定则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73.86+103.95)*7% = 19.45(万元);而独立子公司(铁运公司)当月则需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300.56+173.86+103.95)*3.3% = 19.09(万元)。以上两公司应缴税费合计19.09?19.45 = -0.36(万元)。   ⑵ 假如舞钢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全部是到厂价,舞钢公司则要承担这部分运费,就该部分运费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300.56/1.17*17% = 43.67(万元),同时作为一般纳税人对这部分运费又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300.56*7% = 21.04(万元)。对进厂货物和厂内倒运所产生的运费,按规定也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73.86+103.95)*7% = 19.45(万元);而独立子公司(铁运公司)当月则需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300.56+173.86+103.95)*3.3% = 19.09 (万元)。以上两公司应缴税费43.67 ? 21.04 ? 19.45 + 19.09 = 22.27(万元)。   2.不设立独立子公司的税负情况(铁运公司为舞钢公司的一个分公司)。该种模式是自己销售货物,同时又动用自己的运输设备将货物运送到客户,该种模式在税法上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运费收入要与货款合并缴纳增值税。仍以舞钢公司2010年8月份进出厂物资情况为例(通过铁路运输部分),当月销售钢板共产生运费300.56万元,该运费收入需缴纳增值税销项税300.56/1.17*17% = 43.67(万元); 8月份铁运公司为运输进出厂物资而耗用的材料备件费、燃油费、水电费及修理费等费用支出共计169.11/1.17 = 144.54(万元),由于分公司也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所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69.11/1.17*0.17 = 24.57(万元)。进厂物资产生的运费则不能抵扣7%的进项税,厂内倒运产生的运费也不需缴纳3%营业税。本月运费收入按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 销项税43.67 ? 进项税24.57 = 19.10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舞钢公司签订合同为到厂价且设立独立子公司和不设立独立子公司的税负都比较高,而设立独立子公司且舞钢公司签订合同为出厂价,这样进行运作税负则较低,主要原因是签订出厂价时,舞钢公司不承担钢板销售运费,对该部分运费也就不需缴纳增值税,对进厂物资和厂内倒运所产生的运费又可抵扣7%的进项税,作为独立子公司的运输企业只需交纳3%营业税。而不设立独立子公司的情况下,舞钢公司对销售钢板运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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