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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项目材料价格上涨引起调价探讨

高速公路项目材料价格上涨引起调价探讨   摘要:随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加快、项目的增加、里程的增长,钢材、水泥、沥青及柴油价格也大幅度上涨,已影响到我省公路持续加速发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陕西省交通厅本着“实事求是,遵循合同,严格程序,合理调价”的原则,对全省在建重点公路项目在合同期内的材料结算价格进行调整。本文从五个方面对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调价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格上涨;调价   中图分类号:F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一、调价范围   全省2007年以后在建或新开工的公路项目,若合同文件已明确调价,则执行合同;若合同规定不调价,则可以调价,具体由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定。2007年通车的公路项目一般不调价,但特殊情况由项目管理单位酌情处理,需报省厅同意。国内经济组织以BOT或总价承包形式建设的项目,不在调价范围。   二、调价内容   钢材、水泥、沥青、柴油的价格调整;生石灰、碎石、中(粗)砂、片石、砂砾(路面)等地材的运费调整。   三、调价原则   1.调价材料的价差确定。(1)调价材料的初期基准价为投标截止期前28天所在月份厅定额站发布的材料市场指导价格。调价材料的末期基准价为材料形成实物工程量(以计量支付资料为准)的前两个月厅定额站发布的材料市场指导价格。初期基准价和末期基准价严格按照《陕西公路造价》发布的材料各期市场指导价执行。(2)末期与初期基准价的价差幅度在10%及以内的,不予调整;超出10%部分,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90%的比例对施工单位予以补偿。(3)调价中的材料的价差按照3.24%的税率计取税金。   2.砂石等地材的运费补偿。对实物工程量中消耗的碎石、中(粗)砂、片石、生石灰,按每吨?公里对运费差价予以补偿。   3.调价材料的数量确定。根据各合同段每期计量支付报表的钢材、混凝土、砌筑等实体数量,确定调整单价或运费的材料数量。其原则为:(1)对于构成工程实体,并在工程量清单中以工程细目出现的材料,如钢筋、钢绞线、型钢的数量以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数量为准。(2)对于构成工程实体,不以工程细目出现的材料,如水泥、碎石、中(粗)砂、片石、生石灰等,其数量按定额消耗量方法计算。(3)路基、隧道土石方施工作业机械消耗的柴油数量,按定额消耗量方法计算。(4)对于设计变更中无合同单价套用的新增细目,若根据当时现场材料单价编制预算单价,不予调差。   4.材料价差补偿计算。(1)根据厅定额站发布材料市场指导价格,钢材、水泥、柴油的末期与初期基准价的价差幅度超出10%部分,按计量支付报表每期进行价差补偿费用计算。(2)厅定额站发布的价格信息中未列型钢市场指导价格,采用I、II级钢筋的基准价平均值对型钢进行调价。   5.地材运费补偿标准为0.15元/吨?公里。   四、调价依据   1.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全省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格上涨有关问题的调整指导意见(陕交发[2008]106号);   2.《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号);   3.《陕西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陕交发[2004]475号);   4.《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2号);   5.《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交公路发[1996]610号);   6.《陕西省公路工程补充预算定额》;   7.高速公路路基、桥隧工程施工图、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8.高速公路路基、桥隧工程施工图计量支付报表;   9.《陕西公路造价》。   五、调价步骤   1.计算各期支付外购材料调差金额   第一步先从工程量清单月支付报表中摘出各期需要调价的Ⅰ级钢筋、Ⅱ级钢筋、钢绞线、钢管、钢板、型钢、水泥、钢模板和沥青用量。第二步确定初期基准价。第三步确定末期基准价。第四步判断末期和初期基准价价差,如价差幅度超出10%,则调差金额=各期支付报表数量×(末期基准价-初期基准价×10%);如价差幅度超出-10%,则调差金额=各期支付报表数量×(末期基准价×10%-初期基准价);如价差幅度在10%以内则不调价。第五步价差幅度超出10%调差金额计取税金;价差幅度超出-10%扣回调差金额的不计取税金;第六步最终调价金额=调差金额+税金。重复计算每一期的价差,最后把各期调差金额汇总形成本标段各期支付外购材料调差金额。   2.砂石等地材的运费补偿金额计算   第一步先从工程量清单月支付报表中摘出含构成工程实体但不以工程细目出现的材料的工程细目及工程数量;第二步给上述工程细目套定额,查看工程定额中单位数量所含水泥、碎石、中(粗)砂、片石、生石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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