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成长案”引发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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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成长案”引发思考

“兰成长案”引发思考   《记者证》是衡量真假记者的标准吗      陈杰人      1月10日,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聘用记者兰成长在大同市浑源县采访一无证黑煤矿时被不明身份暴徒打成重伤不治身亡,在此事被媒体密切关注并由警方侦查的节骨眼上,大同市新闻出版局报刊图书科科长刘东越公开表示,受害人兰成长没有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记者证》,所以是假记者。无独有偶,浑源县新闻中心一位官员则表示,记者去煤矿采访如果“不通过我们,我们没法保障他们人身安全。”   笔者相信,随着警方和有关方面的调查深入,兰成长遇害的经过和原因一定会水落石出并得到秉公依法处理。现在的问题是,从兰成长事件所产生的记者身份真假话题说开来,有些观念必须得到澄清。因为,根据中国民众的本能意识,如果一个人是“假记者”,那么,即使遇害也是事出有因,事件对于中国新闻舆论环境的典型意义也就大打折扣。如此说来,我们必须厘清“真记者”和“假记者”的区别。   根据中国当前的新闻管制制度,新闻媒体实行国有国办的体制,各媒体记者相应地实行身份登记和证件统一管理制度。通常人们认为,只有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记者证》,才是真记者。换言之,其他没有统一《记者证》的人,即便他实际从事采访报道工作,甚至这种工作被媒体所认可和支持,他仍然被官方视为“假记者”。   不过在中国新闻界,持有《记者证》的人并不是太多,在很多情况下,一些从事新闻采编的工作人员,却并没有《记者证》,这种情况以中央电视台最为典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新闻出版部门对媒体记者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即规定哪家媒体只能申领几本《记者证》,如果媒体实际聘用人数超出这个限额,就有很多记者编辑无法领到《记者证》,而只能以媒体的内部证件替代;二是很多媒体为了考验聘用人员的职业能力和忠诚度,通常规定只有在聘用期满一定时限后才能颁发《记者证》,这就导致很多记者编辑在期满前没有《记者证》;三是根据国家规定,申领《记者证》的人员必须先通过新闻出版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在此之前,即使实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也不能颁发《记者证》,此外,境外媒体和一些尚未得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记者证》名额的国内媒体,也无法向记者颁发中国统一制式的《记者证》。   根据现有消息,这次在山西大同遇害的兰成长,即属于实际从事新闻采访工作但尚未领到《记者证》的新闻工作者。那么,对于像他这样的新闻工作者,真的能够一棍子打入“假记者”队伍的行列呢?我想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首先,《记者证》仅仅是新闻采编人员身份的“证权证书”而不是“确权证书”,换句话说,《记者证》只是一种形式,有了它,能够快捷证明持有人的记者身份,但形式显然不能超越于实质,那些没有《记者证》却在真正从事采编事务的新闻工作者,显然也是真正的记者。   我不否定,在中国这个国情特殊的国度,《记者证》对于监管新闻采编秩序,防止真正的“假记者”招摇撞骗有一定的作用,但问题是,能真正规范新闻秩序,防止假记者的稿子到处乱发的,恰恰就是媒体本身,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媒体才是真正决定稿件采用与否的实体。   其次,从实质的角度来看记者的身份真假问题,我认为,衡量一个记者真假的根本标准,不是看这个人是否有《记者证》,而是看这个人实际从事的工作是什么。顾名思义,记者就是记录社会生活向公众报告事实真相的人,这个社会之所以需要记者这个职业,之所以尊重记者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出于公众知情权的需要,那么,在一个媒体性质实质上趋于多元化、媒体运作手段和方法也日渐纷繁复杂的当今信息社会,只要一个人以采访报道新闻为主要工作内容,同时正在实际从事采访报道工作,不管他是否有《记者证》,都应当认为他是记者。相反,对于那些虽然持有《记者证》但经常瞎话连篇欺骗公众的所谓记者,我恰恰认为他才是最危险的“假记者”。   在西方国家,活跃着一支“自由撰稿人”或者“独立撰稿人”队伍,他们其实就是不附属于哪一家媒体,而是以自由、独立的身份向各媒体提供稿件继而向公众报告情况的记者,如果按照中国现行制度,这些人不依附于哪一家媒体,就无法获得《记者证》,就有假记者的嫌疑。而事实上,这支队伍目前在新闻界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很多重要的新闻报道,就是这些人员操作的。其实,自由撰稿人在旧中国曾经一度活跃并发挥了重要作用,著名作家夏衍就是典型的例子。前几年伊拉克战争爆发,中国新华社雇佣伊拉克当地的一名报告人所作的及时报道成为全世界第一个报道伊拉克战争爆发的消息,也是典型的独立记者案例。   再次,《记者证》不能成为衡量记者身份真假的根本标志。众所周知,现在媒体越来越活跃,各媒体基于竞争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采取多种手段报告新闻,这就对人员的聘用在灵活性、广泛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一味限定记者必须先拿到《记者证》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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