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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谅解”传媒呈现与偏向

“被害人谅解”传媒呈现与偏向   憎恨罪犯、同情受害者是人之常情,如果受害者和亲属被外界唾骂,通常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违背伦理和道德;但是如果受害者仅仅因为维护自身权利而被误解,人们尤其是传媒从业者就需要反思了。   孙伟铭系成都市某公司高级职员,2008年12月14日,无证且醉酒驾车的孙伟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追尾后疯狂逃逸,其间冲过道路中心的双实线,与相向行驶的4辆汽车先后碰撞,造成四死一伤的惨重后果。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同年9月8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在维持其罪名不变的前提下,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在此案中,孙伟铭没有受到死刑惩罚,受害者家属却遭到了一片指责声。笔者以为,传媒误读“被害人谅解”的法律意义,简单地从道德层面看待被害人家属的承诺,是误导公众态度的关键;进一步对比孙伟铭案与胡斌案中传媒态度的巨大差异,则可以清晰看出传媒有明显的偏向。   传媒观念的错位:从道德层面俯视“被害人谅解”   传媒在孙伟铭案报道过程中,主题之一是孙家在一审宣判后积极赔偿,争取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在一审宣判的第二天,成都一家报纸刊登报道《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二审或有可能改判》,此后多家传媒均报道:孙伟铭的父亲孙林答应在3个星期内凑足受害人家属要求的100万元赔偿金,受害人家属则承诺一旦拿到赔偿款,立即出具对孙伟铭的谅解书。在报道过程中,传媒还不断渲染一些细节:孙林准备变卖自己的住房替儿子赔偿、孙林患了癌症……重庆某报更将孙伟铭先前资助一名小女孩上学的事与孙犯罪联系起来,拟了一个标题《他有罪但他是我们的恩人》,并在该文的记者手记中写道:“其实,若没有这场车祸,孙伟铭也是一个好人。要不然不会有一对与他非亲非故的贫困母女站出来替这位恩人求情。”相反,众多传媒还详尽描绘了被害人亲属的“生硬”、“前后不一”:在被害人亲属签署谅解书时,“孙伟铭的姑姑要求原告修改谅解书,注明‘从轻判处’的字样,但未获得原告认可”。在二审开庭前,被害人亲属“反悔”――民事诉讼原告之一、受害者家属张志宇对记者说:“希望二审维持原判。”   传媒如此报道,引???了外界对被害人亲属的不满,二审前后,不少网民在网上发帖指责“孙伟铭案受害者家属太不要脸”、“又要拿钱,又要别人的命”:“为什么孙伟铭案受害者家属当时在媒体上公开宣称只要拿到100万元赔偿,就写谅解书,但最后呢,那些不要脸的受害者家属拿到钱了却并没有履行他们的诺言,而是大呼如果改判就坚决上诉。我觉得他们这些人似乎就是在敲诈,只是有个冠冕堂皇的理由罢了。”此类言论还有许多。   实际上,这是传媒和公众简单地从道德标准出发,要求被害人亲属“言既出,行必果”的结果――在他们看来,被害人一方拿到了赔偿金,就有义务向被告人和亲属签署谅解书,否则就不“厚道”、“不要脸”。这种理解在很大程度上曲解了“被害人谅解”的法律意义和目的,关于这一点,笔者随后将进一步阐述。实际上,传媒和公众的如此态度往往成为犯罪分子及其家属规避法律制裁的机会,四川大学法学教授王建平曾在报纸上公开披露孙伟铭一家并未“积极赔偿”:“孙伟铭是在一审判了死刑之后,才一改此前赔偿的消极态度。之前只赔偿了11.4万元。孙伟铭的赔偿不是为了抚慰受害人,而是为了保命。”甚至,传媒的报道直接帮助孙家人获得了大量捐款,使他们换取了孙伟铭免死的“谅解书”,如《重庆晚报》披露重庆一位张先生为孙林捐款2万元、该报热心读者捐款10万余元……事后透露的消息称,有匿名企业家一次性为孙伟铭捐款11.7万元。   谅解书的法律解读:被害人的救济途径   “被害人谅解”来源于当前国内大力推广的“刑事和解”制度,其核心内容就是被告人一方给予被害人一方相应的经济赔偿,换取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谅解,以此减轻被告人的罪责,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现实中经常出现犯罪分子受到了刑罚制裁、被害人一方却无法获得经济赔偿的现象,作为一项法律举措,“被害人谅解”机制的初衷是促进被害人及其亲属获得有效的救济,保护他们的权利。   但是,“被害人谅解”在实施过程中却令被害人一方面临两难抉择:如果他们拒绝与被告人一方和解,不愿意谅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自然很难获得经济赔偿,这种情形对于一些经济窘迫,尤其是急需治疗和恢复的被害人十分不利;相反,如果接受被告人一方提供的经济赔偿,通常被要求出具谅解书,这份文件往往成为法院减轻被告人刑事处罚的重要理由,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又违背了被害人一方希望严惩犯罪行为的朴素要求。   在这种情形下,某些被害人及亲属可能利用民事赔偿与刑事裁判的先后顺序,策略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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