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未来强大,取决于我们对资源态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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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未来强大,取决于我们对资源态度

中国未来强大,取决于我们对资源态度   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国家生存发展的基础和根本问题。从对资源的态度上可以判定一个国家是否成熟、安全和具有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判明一个国家的生存发展战略是否科学、准确和有实际意义;进一步地可以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强大或者贫弱、发达或者落后的一条准绳。   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未来的强大,取决于我们对资源的态度。   发达国家的资源法定   发达国家关于国家发展战略的思维,无不以资源为核心。   美国矿产资源以保护和战略储存为主,没有制定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门法律。在其资源法定的立法宗旨上就重视战略资源的储备及开采对生态破坏的恢复、保护生态,控制开采,并通过合理开采,保护本土安全。   此外,由于美国充分认识到矿产资源开采的不利因素,并注重战略储备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因此一方面向海外获取资源,另一方面十分重视获取和利用再生资源。为此,制定了“资源保护与回收法”、从大量的本国和进口的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汽车等再生资源中低成本、高回报地获取大量的资源。   美国从立法开始,即以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问题,特别是充分认识这种开发利用带来的危害,从而有的放矢地对矿产资源利用活动予以适当的法律规范,并清晰地确定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   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现在看,俄罗斯都是最为注重领土和资源的国家之一,且一贯以获取丰富资源的土地为主要战略目标,以致该国成为目前世界上拥有土地和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俄罗斯不但注重对资源的获取,而且注重对资源的法定,从其相关立法可见一斑。特别需要强调的是:1995年修改后的俄罗斯矿产资源法第9条第 2款规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国际组织不能成为俄罗斯矿产资源的使用者”,足以见得俄罗斯人对矿产资源占有和控制欲望是何等的强烈。   从俄罗斯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其以往重视对资源“夺取”的战略前提下,在重视资源法定的传统上,当今更加重视对资源的本土法定,通过本土法定,维系其对资源的优势,进而实现其国???发展战略。   相较而言,德国和日本是资源匮乏的国家,尤其是日本。在解决资源问题上两国均走过战争掠夺的道路。二战后,在国际和平的大趋势下,两国在战争的创伤下开始了新的资源法定战略。即以再生资源的高效利用作为其重要的资源战略内容。   以日本为例。日本是资源消费大国,经济发展所需资源、能源的绝大部分依靠从国外进口,易受国外价格的冲击。工业化以来,特别是二战后,日本大量生产、大量废弃、大量消费的社会经济模式带来了诸多环境问题:一是废弃物处理压力日益增大,废弃物处理的社会成本不断加大。二是传统的社会经济模式造成生态失衡。所以要构建循环型社会,使资源得到循环再利用。   2000年3月,日本通产省提出把发展环境产业以及资源循环作为改善日本经济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开始制定循环性社 会计划,在此计划下以特殊的资源法定形式,为其国家发展战略提供重要的基础和保障,并于当年制定了“建设循环性社会基本法”。这是一部框架法,实际上是一个实现国家资源循环利用的社会推进计划。   在这部法律制定前后,日本还制定了大量有关保护环境,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合理利用的法律。      我国资源法定的现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开始注重法制建设,同时也开始强化有关资源法定的思考,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明确了“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宪法原则。   这样的宪法原则,无论在立法理念上,还是在适应实际发展上都是十分科学而又恰如其分的。自1979年至今,我国已经颁布了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30部,但是,如果从实施发展战略的视角出发去审视我国的资源法定,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需要学习借鉴国外资源法定的经验和成就,需要更深刻地理解我们关于资源法定的宪法原则。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可以矿产资源法为例,来认真探究我国资源法定所体现的国家战略观及其缺陷。   如果对这部法律做更为深入的分析研究,就会发现从战略的观点出发,这部法律在立法技术和内容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也可以发现我国资源法定以致在国家战略观上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如何与宪法衔接   第一个问题是,如何与宪法衔接上存在的问题。   矿产资源法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基本贯彻了宪法第九条第二款的精神。但该法第二条的规定,实际上与宪法精神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不吻合,也与该法第一条确立的立法宗旨和第三条的规定相矛盾,出现了法律自身条文之间的冲突。   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由于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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