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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助产士”王利明

中国民法典“助产士”王利明   合同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一部部重要法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都凝聚有王利明和法律界同仁的心智。   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最高人民法院专题讲座……王利明曾经多次走上共和国的最高讲坛,以自己的学术思想为国家的决策层提供法治建议。   王利明的学术历程,浓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商事立法的历程。爱好登山的他,一直跋涉在为“民”鼓与呼的路上,他无愧中国民法典的“助产士”!      物权法的艰难诞生体现了立法民主      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部历经14年立法、8次审议的法律,凝结着王利明和众多法律学界人士的心血。物权法立法以其历时之久、社会参与度之高、争议之激烈在中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   这部法律为什么会受到如此大的关注?作为物权法主要起草者之一,王利明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是一部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法律,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触动了社会的每个神经。可以说,大到一所房子,小到一针一线,都是物权法调整的对象。所以,在起草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争议,这是非常正常的。”   物权法是王利明始终关注的领域。1997年,王利明被通知着手组织起草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第一次专家讨论会上,王利明对有关专家建议稿中“将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分类方法提出不同意见,由此按照法工委的要求,另外成立课题组,并于2000年底拿出一份专家建议稿。这份建议稿按“国家、集体和私人”划分所有权,即“三分法”。“三分法”的提出,在学界掀起讨论。   “讨论很激烈,但最终学者们基本达成共识,认为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更多考虑的是物权法本身作为法律规则独立发挥作用,不无道理;而三分法源于现有3种所有制形态,更重视中国现有国情和中国法律制度特点。”王利明回忆说,2001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社科院和人民大学两份专家建议稿的基础上形成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体例以社科院专家建议稿为主,所有权设计吸收了“三分法”和平等保护原则等提法。   在长期对物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1998年他出版了《物权法论》。此后,王利明又对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出版了《物权法研究》一书。   曾有舆论认为,物权法保障了富人的财产和富人阶层的利益。王利明说,这种说法有一定片面性。“物权法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不只保护私有财产,它平等地保护所有的人,尤其是注重对于老百姓的财产权的保护,强化了对于民生的关注。它鼓励人们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财产,树立了一个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的理念。”他认为,最大的民生就是对于老百姓的财产权的保护。在世人所广泛关注的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关于国家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是否应当平等保护问题曾引起过社会的广泛争议。王利明在这场事关物权法命运的争论中挺身而出,在各种场合大声呼吁物权的平等保护,主张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他的主张代表了学界的主流观点,也代表了大部分民众和立法者的观点。   “物权法的艰难诞生是立法民主的最生动体现。”王利明难忘起草物权法的过程。一波三折之后,广为关注的物权法终于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王利明在物权法的起草和制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见证并推动了物权法的立法进程,因此获选“2007年十大年度法治人物”和“2007年度法制新闻人物”。      “尽快推动民法典的问世”      早在1984年,王利明留校中国人民大学任教之时,适逢我国酝酿、起草《民法通则》,其主要起草者就是王利明的博士生导师佟柔教授。王利明协助导师就《民法通则》中涉及的问题作了大量研究,开始形成自己对民法体系的看法和认识。1986年,他和郭明瑞等合撰的《民法新论》在法学界产生广泛影响,成为民法研究生的必读书目。   新中国成立后,共有过几次民法典立法活动。20世纪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的两次,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1979年,彭真恢复工作后,被补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并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再次主管立法工作。当时,王汉斌任法制委员会副秘书长,是彭真的重要助手。是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3次民法典立法活动,共有五六十位民法学家参与,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典草案1至4稿。由于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关于民法典的立法,各方面迟迟未能达成大致的意见,民法典的立法活动只好暂停。彭真因此提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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