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事”看维权四大“纠结”.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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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事”看维权四大“纠结”

从“网事”看维权四大“纠结”   “鸭梨”很大,你会“裸辞”吗?      “鸭梨”和“裸辞”都是网上流行词。“鸭梨”是压力的谐音。所谓“裸辞”,就是还没找好下家就辞职,据说在80后、90后中选择“裸辞”的人正急剧增加。   近来张先生所在的公司宣称,为节约成本,决定将办公地点从徐汇区搬到松江区,并且公司不提供班车,自己打出租车也不能报销。公司还透露,由于新的办公地点未出上海,所以无需变更劳动合同,不愿意到新办公地点的员工可以提出辞职。由于张先生手上的不少客户离将来公司的办公地点都比较远,这让他一想到今后的工作状况就很纠结。到底要不要“裸辞”,成了这段时间困扰张先生的一桩烦心事。   其实,单位迁址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要看迁址本身给劳动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如果搬迁使劳动合同从正常的角度来看无法履行,就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如果虽有搬迁行为,但综合各种因素,劳动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时的搬迁就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需变更劳动合同。此外,在判断的过程中,还需看劳动合同中是否对履行地进行了明确约定。   一般来说,城市内部两个区域之间的搬迁不同于两个城市之间的搬迁,前者相比较后者,客观情况的变化程度要小一些。但是不同的城市大小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就上海而言,市区和郊区之间的距离往往并不短于某些相邻的城市之间的距离。案例中的公司如在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中未有到新地点工作的约定,公司搬迁后又不提供班车,基本可以认定此种搬迁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公司应先与张先生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未达成协议,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还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对《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特殊限制人员和试用期员工等不得解除。而如果张先生主动提出辞职,则不能享受经济补偿,也许真的“神马”也没有了。而这可能正是公司的目的所在。   所以建议张先生此时不要随便“裸辞”,另外还应依靠工会组织向公司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只有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避税,你会当“发票奴”吗?      卡奴、房奴早就不新鲜了,一些都市白领又给自己新增了一个名头:“发票奴”。这个“奴”,指的是不少白领四处“搜刮”发票,去财务部门冲账,作为获得收入的一种方式。有的公司甚至会以“合理避税”的名义,要求员工拿发票报销,当作年终奖金。   法院曾公开审理了一起“发票工资案”。英国人安东尼曾受香港利诺集团公司聘用,被委派至上海利诺公司担任总经理之职,后因劳动报酬问题与利诺公司产生纠纷。利诺公司指责安东尼拿着“子虚乌有”的发票报销房屋租金,将安东尼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返还全部租金12.5万元,并赔偿利息1.89万元。   安东尼则感到很委屈:自己凭房租发票去领款,只是双方事先约定好的一种付薪方式,现在公司不能因为发票问题而剥夺他取得报酬的权利。这12.5万元到底是房租还是工资呢?关键时刻,利诺公司的常务董事格埃里向法庭出具了一份证人证词,同时提供了一份在香港公证过的劳动聘用合同原本草稿,上面清楚地写明:安东尼每月报酬为4.6万港元,其中3.1万港元在香港以港币支付,余额在上海以房租形式支付。   据此,安东尼总算是保住了自己的“皮夹子”。但是,此案所揭示的“发票工资”问题,却值得引以为戒。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但是由于我国对于个人劳动收入实行累进计税的方式,即月收入越高,缴纳的税就越多,所以一些员工对单位如此“隐匿”部分工资也乐意接受。有人说, “发票奴”是“一方愿打,一方愿挨”,只是国家的税收吃了亏。   其实对于员工来说,这种做法也存在不少隐忧。首先,“发票工资”容易引发争议,安东尼的深刻教训就很值得汲取。其次,员工账面工资的降低,会直接影响其各种社会保障待遇,如“社保”、公积金、产假工资的享受等。还有,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等数额时,员工也可能吃亏。   由此看来,对于所谓的“发票工资”,员工一定要敢于说不。凡是单位故意隐瞒员工实际工资收入的,员工本人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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