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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冲突与协调
传媒与司法冲突与协调
我国传媒对司法具有积极意义。传媒报道有利于监督庭审,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人权意识的觉醒,传媒与司法之间却经常发生冲突,形成彼此相互制约的消极关系。
一、导致传媒和司法冲突的原因
1.两者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作为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传媒报道具有强大的引导和评价功能,它可以对司法中的任何人和事进行自发性评价,并进行广泛传播。由于其评价并不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对纷争当事人不具有支配性和强制执行力,所以传媒可以恣意评价,但这可能导致其评价与事实不符,甚至是偏颇的、错误的。司法裁判则不同,司法承担平定纷争、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司法对纷争所作的裁判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具有支配性和强制力。基于对程序性、规则性的强调或司法主体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其评价未必总能做到公正、准确和合理,其评价结果也不一定符合自然正义,这使其不可避免地成为同样以实现社会公正为追求的自发性评价(传媒)的关注点,导致两者发生冲突。
2.关注焦点视觉的不同。(1)媒体要维护新闻自由,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伸张社会正义;法院要维护独立审判,确保司法公正与权威,对抗双方的价值目标都含于宪法原则,同等重要,以致现实中往往谁也不服谁,谁也说服不了谁。①
(2)媒体多关注案件本身,司法多关注当事人权益。荷兰女法官V ivienne van Amstel说过:“媒体对案情感兴趣,但法官更关心嫌疑人和受害者的权益。”由于新闻的时限要求和简明风格,传媒报道倾向于把案件当“事件”报道,把各种错综复杂的案情当作难得的卖点,进行炒作,其事实往往与法庭经质证、认证查明的法律事实相距甚远,既妨碍了公正审判,又侵害了当事人的权利。但司法不是儿戏,它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把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放在首位,遵照法定的程序作出公正的裁判。
(3)媒体多关注道德层面,司法多关注法律层面。传媒由于其特殊性,它更多地表现情感、直觉,往往将法律评判的问题从道德角度进行评判,这一点在对司法的批评性报道中尤为突出;而司法所关注的是法律与证据支撑的事实,于是两者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分歧。
3.司法独立机制尚不完善。“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司法体制纰漏较多,司法不公是引发媒体评论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司法独立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是法官的独立精神不强,新闻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左右司法判决的力度很大,使法院大量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另一方面是公民对法律没有信心,公民有了利益纠纷不去寻求司法救济。曾有一度,老百姓宁愿到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编辑部门前排起长龙上访,也不愿到法院告状,因为他们认为“法院不如电视台管用”。有媒体公开发表文章称:“今天中国最有权威的法庭不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而是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是目前中国最有权威的‘审判庭’。”
4.媒体报道缺乏法律规范。在中国传媒与司法的相互关系上,两界对其中若干问题并非没有共识,缺少的是可供操作的规范,特别是媒体的自律性规范(如采访者那种暗藏摄像机的“特工”式采访,这种方式在法律上也十分值得商榷)。一方面,新闻界在法制报道时缺乏法律规范,在案件审结之前,一些倾向性的报道,往往给法院带来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对于什么样的案件能报道,报道到什么程度,法院也缺乏明确的规则。
二、传媒和司法关系的协调
出现传媒与司法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在两者之间形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行为界限,将两者之间的冲突控制在最小限度,实现冲突的最小化和权利的最大化。
出于对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双重价值的考虑,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是:一方面尽力避免以强力限制新闻机构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与评论,竭力促使新闻界产生自律性规则。另一方面,采用延期开庭以冷却媒体报道的影响、改变审判地点以缓解法官压力、对合议庭人员进行舆论隔离等做法来避免媒体报道影响司法公正,而很少通过藐视法庭罪的方式对影响司法公正的媒体进行惩罚。这对我们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无疑具有启发意义,值得我们借鉴。
笔者认为,对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不应放在对抗模式中认识,而应该从协调社会统治手段的角度加以理解。目前,要处理好媒体与法院的关系,在于媒体和法院各自能否定好位、把好度。
从媒体的立场上,既要认识到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又要重视建立媒体与司法的积极关系。媒体应加强自律,以善意、宽容的态度对待司法,而不能吹毛求疵,或凌驾于司法之上。
首先,媒体应加强自律,以自律来争取司法的合作。媒体要树立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的态度,怀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恪守职业道德,遵循一定的规律和秩序,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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