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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民教育理想类型“新民”

作为公民教育理想类型“新民”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自主性和权利主张、自我价值实现已成为公民普遍的价值追求。这一方面表明了中国社会的真正进步,另一方面也展示了人类文明的普世性价值与中国文化的本土性价值之间的张力。中国公民教育的发展正是在这种张力之中展开的。实践表明,中国公民教育的发展,既要吸收人类文明的普世性价值,又不能照搬西方的公民教育模式,而是应结合中国的国情实际与本土特征来进行有针对性的思考与探索。在这个维度上,只有那些立足于中国本土的现实语境生发出来的基本主题才能真正成为有意义的言说。这就很有必要对中国已有的优质公民教育资源进行本源性的重读与研究。   梁启超的《新民说》就是这样一种优质的公民教育资源。《新民说》以专题形式分别论述了个体与群体、国民与国家、公德与私德、权利与义务的各种品质的内涵和相互联系,这些研究内容恰恰是近代公民教育的核心。作为一种公民教育理想类型“新民”,无疑给中国公民教育的发展提供了理想类型意义上的启示。因此,通过对公民教育资源本源性的重读与研究,可以反思“新民”在当代中国公民教育开展中的时代意义与宝贵借鉴。   一、《新民说》中公民教育的几个重要内容   1.公德与私德――“人人相善以群”   梁启超把道德分为公德和私德,“人人独善其身”这是私德,而人人相善其群谓之公德。“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虽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就私德与公德的比重看,私德占十之九,而公德不及其一。当私德转化为公德,传统的“君子”就转化为文明社会的“国民”。中国人不应该是朝廷的臣民、宗法制度中的“家人”,而是一个公民;中国人不应该空谈心性,只求私人交往的私德,而应该注重社会群体的公德。正所谓,“知有公德,而新道德出焉,而新民出焉!”   2.公民与民族国家思想――“国者何?积民而成也”   梁启超的公民理论是围绕民族国家的建构而展开的。他理想中的“新民”,是富有现代欧美民主社会富有公共精神意蕴的“公民”。他强调:“公民之资格,可以参与一国政事,是国民全体对于政府所争得之自由也。”这一公民概念基本上沿袭了公民共和主义的含义,亚里士多德曾将“公民”定义为“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1]梁启超对公民的参与式的政治自由的关注,体现了其由人民参与的公共精神而促进国家独立的民族主义诉求。   3.权利思想――“国家譬犹树也,权利思想譬犹根也”   梁启超明确指出:“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两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而号称人类者,则以保生命保权利两者相倚。”“为政治家者,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教育家者,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一私人者无论士焉农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以自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义。”这里不但指出了权利、平等的价值所在,还深刻地指出了教育的第一天职――养成权利思想,生成权利意识。也就是说,教育必须要使国民具备公民人格,享有人权,并能自动、自主、自治、自立等。教育对于个体自由和国家富强的作用已经不言而喻。   4.自由精神――“人人自由,而不以侵人之自由为界”   自由精神是作为“新民”的第一要义。梁启超认为,自由适用于全人类,“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往而不适用者也。”他在“论自由”一节中详尽地阐述了对西方自由主义的认识。尤其可贵的是,梁启超已经提出,自由要以服从为条件。当然这里的“服从”不是服从强权、私人命令、少数人专制,而是服从公理、公定之法律、多数人之议决。西方其他学者还提到过“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等概念,都不同程度地在梁启超的文章里有所体现。那种积极的真自由,实质上是一种“自主”精神,或是一种参与(政治)的进取精神。   5.自治观念――“不待劝勉,不待逼迫,而能自置于规矩绳墨之间”   在梁启超看来,“自治含有二义:一者不受治于他人之义,二者真能治自己之义”。它是指在法律的范围内,以不侵人自由为前提的;它同时又指人人必须具有独立自主的能力,而不被他人侵犯。梁启超在《新民说》中提出“抑彼西人之所以得此(“此”指达到自治的状态)者何也?曰有制裁,有秩序,有法律,以为自治之精神也。”这里所论述的法,已经是真正的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和法律。反映在对个人的要求上就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反映在对国家的治理上就是制定宪法,确立地方自治,正中央之权限。   总之,梁启超把西方的自由、权利、自治等一些启蒙思想,做了一种中国式的解读,在德性的语境下建构其理想的“新民”形象。   二、作为公民教育理想类型的“新民”特点分析   梁启超《新民说》中的新民形象有其独特的人格特征和时代特点,这些素质正是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由此可以说,“新民”作为一种公民教育的理想类型,对当代的公民教育提供了参照的模式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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