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基金公司 新股改革建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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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基金公司 新股改革建议

八大基金公司 新股改革建议      新股发行制度应如何改革?2012年春节前夕,《望东方周刊》就此采访了国内多家基金公司的专业人士,请他们结合各自在新股投资中的经验,提出改革建议。   从各大基金公司所提建议的内容看,询价制度改革依然是改革的核心。中海基金、万家基金、华安基金都建议引入美国式招标,彻底改变博弈模式,从根本上治理新股高价发行的问题。同时, 各大基金还建议加强对保荐人和承销商的约束,对造假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完善退市机制,并加快推进新股发行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等。   中海基金:引进美式招标   中海基金投资总监吕晓峰表示,当前新股发行机制中,上市公司、保荐人和承销商的权责不匹配,易形成上市前的过度包装。   一方面,上市公司上市后每年各项费用较低,因而对经营好公司、回报投资者的意识不强,大股东忽视小股东维护权益的诉求。   另一方面,目前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板、创业板的公司发行上市后,业绩变脸情况较多,甚至有造假行为,而为其保荐和承销的投行机构实际承担的连带责任却非常小。这客观上造成了新股发行时过度包装,上市后基本面情况恶化,导致股价下跌,损害投资者利益。   另外,没有有效的退市制度与新股发行制度对接,客观上也造成了争先恐后上市,上市后公司质量却无法保证。目前主板公司连续亏损数年仍然有重组保壳的机会,创业板公司的退市制度也还没有真正进入实际实施阶段。结合公司经营和资产注入情况,大股东不用担心退市风险,可以从容低价增持而高价卖出,二级市场投资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吕晓峰对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进行询价制度的改革。例如新股发行询价可以考虑引入债券的美国式招标方法。询价机构采用多重价格进行询价投标。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获配部分按其投标价格认购新股。   二是增加保荐人和承销商的责任。规定新股发行必须有一部分发行给基石投资者,也可以考虑留出一定比例新股固定配售给保荐人。以增加保荐人推荐新股定价时的责任感。同时承销佣金可以考虑增设风险金,用于对虚假包装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三是新股发行制度应最终向市场化方向进行改革,逐步变核准为备案制,降低新股稀缺性。   万家基金:增加网下发行比例   万家基金投资总监伏爱国认为,现在的新股发行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网下发行部分占比较少,导致新股对机构而言有一定的稀缺性,从而提高了发行价格;   二是对发行人和承销商缺少约束机制。目前,发行人和承销商从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倾向于高价发行,业绩包装现象较为普遍,发行人和承销商也倾向于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市场对公司未来业绩的预期,而上市后业绩往往不能达到之前的预期,带来股价的下跌。   三是招标方式为荷兰式。片面指责新股询价机构的高报价是不合理的,在现行的荷兰式招标方式下,如果某机构投资者对拟发股票看好,以高报价确保入围,提高其获配概率是合理的博弈行为,如此博弈的结果最终推升了发行价格。   伏爱国建议,首先应改变招标方式,引入美国式招标,从而彻底改变博弈模式,这是治理高价发行的根本之策。   第二,增加网下发行比例。通过提高网下发行比例,增加机构投资者获配数量,降低其稀缺性。   第三,建立对发行人和承销商的约束机制。如果发现上市过程中存在业绩造假行为,则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进行严厉处罚,目前,相关的处罚力度严重不足。   此外,可以考虑以超募资金和承销费用设立专项资金,如果在一定时间内(如六个月),股价出现严重破发(如弱于市场指数 20%以上),则以此专项资金对投资人进行补偿。如果未出现上述情形,将超募资金和承销费用分别划归至发行人和承销商。   南方基金:拍卖式询价乃罪魁祸首   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杨德龙表示,新股发行制度的拍卖式询价模式,决定了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个体理性行为往往导致集体的非理性。   根据新股发行制度安排,无论机构报什么样的价格,最后都是以同一个价格中标,而报价过低的机构则将丧失中标的资格。   这样一来,机构如果认为“打新”有利可图,就会报出一个相对较高的价格以确保自己中标。虽然个体的理性选择符合自身利益,但是全体询价机构如果都是这种行为模式,则必然导致新股的高价发行。   具体改进建议包括:   一是取消在询价阶段,机构报价低于最终发行价可能失去新股申购资格的规定,让询价机构按照自身的研究报告和真实意愿进行报价;   二是严格执行主板和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各种退市条件,将上市之后业绩表现远低于招股说明书或上市路演的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公司及时进行退市处理,以儆效尤;   三是对于协助上市公司粉饰财报、包装上市的承销机构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处罚,杜绝各种财务造假行为;   四是加强上市公司上市前后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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