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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则非典型性典型人物报道探讨
关于一则非典型性典型人物报道探讨
主持人:赵金
嘉宾:周俊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张修智望东方周刊副总编辑
苏显龙人民日报?视点专刊副主编
主持人的话:《南方周末》2008年11月20日发表了文章《党报头条VS公安机关》,讲的是《焦作日报》记者发现了一个“和谐社会所需要的人”,以为自己逮到了一个获得“全国新闻奖”的素材,采访后在头版整版篇幅予以报道。可是,一个月后报道中的主人公贺永星“涉嫌黑恶犯罪”被警方批捕。记者陈作华也因此文被撤销了都市新闻采访部副主任的职务。
这个事件背后有各方博弈的影子,但无疑也给媒体和记者上了一课。
周俊:慎用“宣传纪律”规范记者职业行为
在中国新闻界,像陈作华因违反“宣传纪律”而被处罚的新闻从业者并不是特殊的个案,但这个看似平常的案例却有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
首先,从典型报道到新闻奖,反映了记者职业行为背后的利益诉求。
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经济行为无序和失范的弊端,也在新闻业中表现出来,其中一个后果就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对其角色领悟的茫然失措。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在这种缺乏明确方向的摸索中,其角色领悟往往会根据当时的政治和经济环境进行功利性的选择,以保证政治上的最大安全和经济上的最大利益,形成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角色领悟的暧昧状态。这种暧昧状态的角色领悟容易导致对于政治利益片面诉求和经济利益片面诉求的角色实践。
而对于政治利益片面诉求的角色实践而导致的新闻失范行为,一般情况下被掩盖在“弘扬主旋律”的政治需要当中。只要符合政治的需要,一些新闻媒体和从业者甚至可以不顾基本的新闻规律。在宣传介绍典型时,不是从某个人和某个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是尊重新闻本身的特点,而是按照政治形势、宣传工作和上级意图的需要来报道,把典型当作了手中的“面团”,可大可小,可方可圆,可左可右,可软可硬,失去了客观的准则。新闻媒体和从业者这些迎合政治需求的角色实践在违背基本的新闻职业道德时,却有时得到了政治上的默许、鼓??甚至褒奖。所以,这种角色实践一方面可以满足党和政府的政治需要,另一方面又可为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带来政治上的利益。
这种政治利益的诉求与我国新闻业存在的“政治禁忌”现象密切相关。这些“政治禁忌”主要是指党的宣传部门的各种“禁令”,迫使新闻媒体和从业者在实践中选择主动路径和被动路径来应对。主动路径就是新闻媒体和从业者主动放弃有关“政治禁忌”的新闻报道,而转向对非政治领域的报道,这也是新闻娱乐化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被动路径就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仍然对有关政治话题进行报道,但要按照宣传部门的旨意和模式进行,一方面可以规避任何可能发生的政治风险,另一方面就有机会获得某种奖励。
应对“政治禁忌”的被动路径在新闻实践中往往通过典型报道来实现。《好人三哥》是一篇典型报道,正如做该报道的记者陈作华所言:“这就是建设和谐社会所需要的人。”“当时我就觉得,‘金香蕉’互助组是农民在城市谋生所结成的互助团体,他和总书记所表扬的农民合作社是同样的性质。”于是,他以为自己逮到了一个获得“全国新闻奖”的素材。从发现适合“弘扬主旋律”的新闻线索,到梦想获得“全国新闻奖”,陈作华正是沿着一种应对“政治禁忌”的被动路径惯性地从事着职业行为,满足片面的政治利益诉求(也许他并不清楚这种诉求,只存在于潜意识中)。为了满足这种政治利益的诉求,他在报道中花了大量时间和篇幅追求“具体事实”,以证明所报道的对象为主旋律所需要的典型。这种模具化的采访和报道方式容易导致记者只顾自己关心的事实,而忽略其他可能冲突的事实,使典型报道中的人物“圣人化”,从而可能会产生新闻失实。
值得我们思考的第二个问题是,“宣传纪律”不能替代新闻职业规范。
《好人三哥》的报道被焦作市公安部门认定为与事实严重不符。且不论贺永星是否为“黑社会”,就论其指使他人对同行的经营行为破坏的事实,这篇典型报道在采访中就存在新闻失实的失范行为。而对于这样的新闻失范行为的预防和矫治,新闻媒体和宣传主管部门是否用“宣传纪律”就能解决了呢?
我国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行为的约束是以政策、行政规范为主的行政管理来实施的,即政府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以国家的名义对新闻媒体的日常具体行为进行控制。这种规范在日常管理中以“宣传纪律”为主要形式。我们党对党报规定了一些宣传纪律,但在实践中却由宣传部门以各种弹性度强的指令来管理新闻媒体和从业者的职业行为。陈作华既然违反了“宣传纪律”,那么这些“纪律”应该是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但实际上,这些“宣传纪律”是模糊的,甚至有时就等同于一些领导人的意图。
被有些领导和部门滥用的“宣传纪律”既不能有效约束也不能预防新闻媒体和从业者的职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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